第一个判例价值几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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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 08:55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 李庆华 据预计,今日开庭审理的大庆联谊共同诉讼案有望成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第一个判例。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禁止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 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众多律师的努力分不开,以至于《远东经济评论》将之称为“一场由律师推行的运动”。郭锋在2001年初就开始关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问题。2001年5月,以郭锋为首席律师的律师团发出《关于向亿安科技股东征集委托拟依法要求民事赔偿的公告》,并于当年9月20日在北京和广州代表363名投资者向亿安科技起诉。由于9月21日最高法院宣布暂停受理所有股东诉讼案件,法院对此案作出暂不受理决定,亿安科技股东诉讼暂时中止。从当时的情况考虑,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该如何受理、如何审理、将来如何执行等细节性问题没有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法院担心众多投资者起诉会影响社会稳定。这是我国证券界首例民事赔偿案件。 2001年6月,江平、梁定邦、王利明、王宝树、郭锋五位法学家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呼吁尽快建立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加强法院对证券纠纷的立案和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开始有条件地受理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但“1·15”通知允许的诉讼案只是那些已被证监会初法国的公司并仅限于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并将集团诉讼排除在外,并且民事责任条款过于简单笼统,给实际操作和运行带来困难。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司法解释。但由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理涉及复杂的法律技术问题,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诉讼时效、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诉讼代表人的选定、偿付方式等,在这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不足,对若干具体法律技术问题把握不准,因此“1·15”通知至今,虽然各地法院先后受理、审理了针对12家上市公司的900多起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诉讼,但尚未产生一个判例,仅有的两例均以和解结案。 以目前情形看来,大庆联谊案有望成为高院司法解释诞生后的第一例判决。此次大庆联谊案开庭审理,郭锋估计此案少则一天、最多两天即可审理完毕,年内应该能作出判决。毫无疑问,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将对今后的司法判例有借鉴作用。“我们不主张和解,希望由法院判,制造一个判例”,郭锋对胜诉信心十足。 第一个判例的意义何在,郭锋认为:此案开创了证券市场共同诉讼的先例,甚至对其他领域的诉讼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都将产生积极作用。他认为,法院已经受理和审理的900多起案件都没有判决,阻碍在于,各地法院虽然都在审理这类案件,但究竟怎么判,最高法院虽有规定但更多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在具体的因果关系怎么认定、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如何界定、损失的计算等方面规定还是不很具体,各地法官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一些探索,因为没有先例,很多法院都比较慎重,都在观望,看谁能够把第一个案子做出来。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说,也需要协调各省市法院的判案。 在这些案件中,大庆联谊就很典型:既有单独诉讼,又有共同诉讼;从原告人数是迄今为止最多的(银广夏还未进入诉讼程序);从违规性质来看,既有招股书作假,也有财务报告作假,两个阶段的作假都具备;从被告来说也较典型,既有上市公司,也有控股公司、券商、会计师、董事,被告比较多元化。郭锋认为,此案要在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在损失界定上做到更公平合理,既能保护投资者,也让侵权者心服口服,肯定需要比较慎重地进行处理,所以才拖到现在。对于和解结案,他认为,这种结案方式的毛病在于没有把责任分清,你好我好大家好,或者各打50大板就完了,不需要分清责任。如果通过判决结案,就需要详细的分析梳理的过程。判决书里就要详细说明违规经过、违规事实、违规理由、赔偿依据等等,可能是洋洋数万言。 这份判决书所具有的示范效应不言而喻。据预计,大庆联谊案判决后其它证券民事索赔案也应当很快得到判决,郭锋估计,到年底基本能判一批。届时至少虚假陈述这一块的证券民事赔偿就比较成熟了。 第一批虚假陈述案件判决后,法院、律师和投资者要努力的方向就是要让受损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投资者也能够得到民事赔偿。郭锋认为明年应该推进并完成这个工作,让所有的证券欺诈都能得到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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