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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联谊案今日开庭 律师细说一波三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 08:55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李庆华

  8月25日,作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领域的一件大事,广受关注的大庆联谊民事索赔案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在赶赴哈尔滨前,此案代理律师、大庆联谊民事索赔案律师团首席律师郭锋接受了中国经济时报的独家采访。

  大庆联谊案从提出诉讼到开庭,历时将近一年半。作为“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大庆联谊案的进展与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进程可谓息息相关。

  “1·15通知”发布,679位原告的共同诉讼立案受阻

  2000年3月31日,大庆联谊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其违规事实有二:一是欺诈上市,编造公司提前三年成立的假象,虚构三年经营业绩,虚增利润16176万元。二是虚报利润,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绝大部分资金或被母公司挪用,或违规拆借给其它公司,或投资于证券市场。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法院开始受理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国浩律师事务所大庆联谊律师团先后代理两批股民向哈尔兵中院提起诉讼。2002年1月18日,该律师团率先代理北京一对夫妇和上海一位股民共三位原告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并于1月24日立案。此案当年9月份已经开庭,但至今尚未判决。

  第二批股民人数高达是679人。2002年3月29日,律师团将这679位股民的民事起诉状作为一个共同诉讼案件向哈尔滨中院提出起诉,依据是1·15“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15”通知下发后,第一宗以共同诉讼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但哈尔滨中院迟迟未予立案。

  据郭锋介绍,4月中旬,律师团接到哈尔滨中院电话通知,要求大庆联谊案按照单独诉讼方式立案,并且必须预先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律师团不同意法院这种做法,于4月28日起草了一份致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的函,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立法以及案件实际情况等诸方面,说明此案采取单独诉讼将存在诸多困难。律师团认为,此案应采取采取共同诉讼方式立案和审理,不宜采取单独诉讼,而且也不应让原告先交诉讼费,应从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出发,考虑免交或缓交诉讼费。此函发出后仍无结果。在这种情况下,7月12日,郭锋与另一位律师去哈尔滨拜会了哈尔滨中院立案庭和黑龙江省高院立案庭的主管领导,答复均是此事须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据哈尔滨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院已3次向省高院汇报如何立案问题,但未有明确答复。黑龙江省省高院立案庭则表示,如何解决前述两个问题问题,需要听取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不过他们均表示,两级法院对该案都十分重视,院已通过该典型案件的受理、审理为司法实践创造先例和积累经验。

  尽管“1·15通知”规定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案件可采取单独或共同诉讼两种形式,但由于对共同诉讼的具体操作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且采取何种方式主动权在法院。因此在这一阶段,此类案件基本上采用单独立案、单独审理的方式。具体到大庆联谊案,哈尔滨中院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立案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诉讼方式上,律师团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投资者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要争取“共同诉讼”,但与法院无法就此达成共识;二是在诉讼费问题上,是先交诉讼费还是判决后由败诉一方缴纳?法院与律师团存有异议。

  从哈尔滨回来,郭锋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主管领导,将大庆联谊案件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并说明此案从起诉到现在已经过了3个月但一直未立案,而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7天就得立案。在呈送最高法院的《关于“大庆联谊”民事索赔案最新进展的汇报》中,律师团“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哈尔滨中院以共同诉讼形式受理此案,并允许投资者缓交诉讼费,而在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待郭锋的一个负责人表示,从立案庭的角度,他们愿意积极考虑采用共同诉讼的方式作为探索,但需要向最高法院领导作汇报。

  事情到此为止告一段落,律师团一直没有等到一个明确答复,郭锋也没有再催。就大庆联谊案,按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分工,证券诉讼由民二庭管,但立案归立案庭管,立案庭和民二庭之间存在沟通上的问题,两者有不同想法,这一点也影响高院对案件及时作出明确指示。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此时开始抓紧制定有关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郭锋、宣伟华、严义明等相关律师的工作重点也转移到配合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释上。在这种情况下,下级法院没有得到上级法院的通知,事情就拖下来了。

  司法解释出台,证券市场迎来首例共同诉讼案

  转机出现在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之后。司法解释明确“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按照新司法解释,采用何种诉讼方式,选择权交给了投资者。这在法律界被认为是司法制度上的重大突破。

  大庆联谊案也由此顺风顺水,畅行无阻。据郭锋介绍,1月23日,律师团派人到哈尔滨中院立案庭和经济一庭,“旧事重提”,法院当场答复同意以共同诉讼方式立案和审理。考虑到人太多,为代理方便,律师团提出此案由北京事务所和上海事务所分别接受大庆联谊股民的委托并代理诉讼,在立案受理后再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也获同意。此外,在代理的原告人数上也作了调整。因为按新规定,有一部分原告已经没有诉权。相应地,诉讼标的也有变更。

  在比较关键的诉讼费的问题上,尽管律师团申明“原告均为普通散户,无法实现预交诉讼费,而且这些原告数与弱势群体,律师团代为缴纳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本案一直备受公众关注,如果由于原告脚步其诉讼费而法院不予立案,必然会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并会引起不利于法院的社会舆论及社会的稳定。鉴于大庆联谊民事索赔案律师团代理本案具有公益维权性质,根据原告及诉讼代表人的意愿,贵院能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的规定,在受理案件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但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本案原告不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和标准,因此不能缓交诉讼费。最终,郭锋以个人名义借了5万多元钱垫付了诉讼费。

  媒体渲染过多,案件分拆5组

  但是情况后来又发生变化。在上海律师团代理的原告当中,有100多人的材料在今年1月底就齐了,投资者希望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律师团就率先将这100多原告的案子向法院提出起诉,其他人待材料齐备后再加入进去。哈尔滨中院也受理了。

  问题就出在这之后。案件受理后,媒体对共同诉讼大加渲染,并对律师团内部工作和与法院沟通情况作了过多的报道。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舆论过多曝光,客观上对法院审理工作形成了压力,法院还担心股民对诉讼风险估计不足。这一阶段媒体上提醒股民注意诉讼风险的报道较多,原因即在于此。加上两会召开在即,最高法院的主要领导都分派到各省区听取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一位主管院长在听取哈尔滨中院对此案的请示后,出于稳定社会次序、减轻法院压力以及提醒股民诉讼风险的考虑,明确表示该案应该分拆,而不能作为一个案子立案。哈尔滨法院马上通知律师团此案必须分拆进行。据郭锋介绍,对于分拆的要求,律师团也很不理解,根据律师团了解的情况,最高法院作此决定,一是迫于舆论压力,怕股民不分具体情况,一窝蜂涌到法院起诉。再加上媒体又把律师与法院沟通情况透露出来,法官压力也很大。这种情况下,律师团又派律师去哈尔滨当面沟通分拆问题。将北京109人分成5组,法院要求每组最多不超过15个人。律师团本来要求按时间段分成3组:在基准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后持有、既在基准日之前卖出又在基准日之后持有的。最终,北京方面代理的109人被分成5组,5份起诉书,诉讼标的303万。此案分拆后哈尔滨中院3月份受理,因非典开庭耽误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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