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审判史上开先例 当事人请求省高院回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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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 07:42 经济日报 | ||
吉林审判史上开先例当事人请求省高院回避 2003.08.25 08:00:00 经济日报 [ 7 版] 本报讯记者李己平报道 8月13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历了一场不同寻常的审判。当事人长春市同达酒店董事长李延林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吉林省高级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予以回避,同时请求本案审判长张雪燕予以回避。 同达酒店的代理律师代表李延林宣读了致最高人民法院并吉林省高法的《回避申请书》,提出了请求事实和理由。律师提供的申请省高院回避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在本案适于“法律上的原因”,可由申请人提出回避请求。另外依据该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申请审判长张雪燕回避。 7年前,吉林省泰益房地产公司与长春市同达酒店因商品房购销产生质量与付款纠纷,前者作为原告起诉后者。吉林省高院(1998)吉经终字第227号民事审判书作出终审判决。此案经省人大监督几年后被执行。长期拖延的结果是同达酒店除已向泰益公司交纳的购房款500余万元外,须将400万元左右的酒店投资划归泰益,再行支付100多万元才能将李延林脱身此案。 本次再审是因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02〕48号民事抗诉书而起。开庭后,审判长张雪燕在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宣布,此案将向上级汇报,现在宣布休庭,何时开庭另行通知。 整个审判过程只有短短的15分钟,却开了吉林省审判史上当事人申请省高院回避的先例。作者:李己平资料来源:经济日报【上一条】【下一条】[关闭]为了保证准确阅读经济日报网络版,请将中文平台字库设为国标扩展码(GBK)建议用IE4.0 以上版本 800 x 600屏幕分辨率浏览。经济日报社,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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