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售“中国印”文化衫侵犯“奥标”专用权遭查处(法眼看热点)(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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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5日 00:59 人民网-市场报 |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以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其它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等都受到该《条例》保护,其中就包括2008年奥运会会徽“中国印”。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中,包括不得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不得用于服务项目、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它商业活动中。同时,也不得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以及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它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它行为等。 因此,在没有经过北京市奥组委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以商业为目的使用“中国印”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工商部门可对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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