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等三部门紧急通知 电力系统“职工持股”叫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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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 08:11 经济日报 | ||
国资委等三部门紧急通知电力系统“职工持股”叫停 2003.08.23 08:00:00 经济日报 [ 2 版]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连俊报道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暂停将经营发电或电网业务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电力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近期将组织专项调查,抓紧制定有关规范实施的具体办法。待新办法出台后, 近年来,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进行职工持股的改革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经营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区和企业,出现了违规实施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问题。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和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有关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暂停将经营发电或电网业务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电力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的方式包括职工自然人直接持股、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三产”及多种经营等企业间接持股电力企业;暂停将电力企业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实物资产出售给职工或职工持股的企业。暂停违规改制或新设立职工持股的企业投资新设立发电企业。 通知指出,凡涉及以上内容的电力企业改制方案、实物资产出售方案和新设立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电力企业暂停办理新的审批,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严禁未经审批实施企业改制、出售资产和新设立企业。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凡违反国办发[20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投资和交易活动一律无效。 通知同时指出,电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电网调度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电网调度让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多发电,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大电网对市、县供电公司的售电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对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的购电价格,不得在采购、委托承包工程、提供服务等业务中通过不合理的价格将电力企业利润转给职工持股企业或者通过其他关联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作者:连俊资料来源:经济日报【上一条】【下一条】中组部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座谈会上指出5年内县处级以上干部培训一遍[关闭]为了保证准确阅读经济日报网络版,请将中文平台字库设为国标扩展码(GBK)建议用IE4.0 以上版本 800 x 600屏幕分辨率浏览。经济日报社,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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