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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金融改革护航三大银行法初现轮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 07: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赋予央行6项必要的监管职责,加强央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以及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要求银监会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明确银监会监管职责,详细规定银监会监管措施,并规定银监会应对银行业突发风险制定处置预案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令人关注的一个修改是为商业银行拓宽投资渠道留下了伏笔

  备受金融界人士关注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22日联袂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后,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各自的监管职责,强化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因此需要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同时,为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有必要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上述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推进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

  人民银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有望加强

  为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的职责,加强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以及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一草案。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草案作了说明。他说,国务院决定设立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再履行这些金融监管职责后,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草案据此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草案还增加了有关人民银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内容。按照这一草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草案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央行6项必要监管职责明确

  国务院设立银监会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需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为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仍赋予中国人民银行6项必要的监管职责。

  明确人民银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按照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还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明确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直接进行检查: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外汇管理、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草案对人民银行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处罚作了规定。

  规定人民银行根据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

  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明确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银监会监管方式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将以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单一合规监管,改变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重点规定了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方面的内容。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昨天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的起草和制定作了说明。

  今年4月初,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力量,开始研究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请审议的草案共6章43条,从规范银行业监管行为的角度,具体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目标和原则、监管职责和措施等内容。

  刘明康说,草案主要是为贯彻中央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精神,明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同时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在总结金融监管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将以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单一合规监管,改变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重点规定了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方面的内容;并对建立银行业突发风险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

  银监会监管职责明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明确了银监会监管职责。草案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关于监管对象,草案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按照银监会的三定规定,草案规定了银监会制定规章、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种类、审查股东、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统一编制和发布全国银行业统计数据、指导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等监管职责。

  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草案规定,银监会应当制定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并制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的审慎经营规则;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银监会可以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共同实施跨境监管。

  银监会监管措施有了详细规定

  为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详细规定了银监会的监管措施。草案规定,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时采取有关措施、对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对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并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草案规定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撤销董事会决议、责令股东补充资本金、限制资产转让、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强制措施;银监会有权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根据近年来金融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做法,草案规定银监会可以指令合并有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被指令合并或者被撤销的,银监会有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提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禁止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等措施;银监会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银监会有权对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银监会应对银行业突发风险制定处置预案

  为对银行业风险进行全面监控,有效防范风险,及时处置突发风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规定了银行业突发风险的发现、报告制度,银监会还应当制定突发风险处置预案。

  草案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

  对于突发风险处置制度,草案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突发风险制定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风险。

  商业银行法修改为拓宽投资渠道留下伏笔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有关条文作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受国务院委托,对这部法律草案作了说明。这其中,令人关注的一个修改是为商业银行拓宽投资渠道留下了伏笔。

  现行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为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增强其综合竞争力,有必要适当放宽对其投资的限制。因此草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为国务院将来适当放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留有余地。

  刘明康说,此次修改,对有把握的且达成共识的,作了修改,对看不准或者认识有分歧的,未作修改。此外,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

  根据这一原则,提请审议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适当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主要包括办理票据承兑、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以及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等内容。

  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政府不宜强制其发放政策性贷款即特定贷款,为此草案删去了这一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草案将此修改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草案还加大了对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银监会对违反本法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取消其任职资格、银行业从业资格,并可以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上海证券报特约记者王雷鸣 沈路涛 邹声文 张旭东 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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