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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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 02:2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郑飞虎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修改范围囊括了从监管职能转变到公司内部管理细则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与2000年版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比,这次修改稿条款从原来的119条减少到104条。但其修改新内容却遵循着一条非常清晰的主线,这就是“倡导竞争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保险业微 一、机构与企业基于保险市场的职能分工与准确定位,为我国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奠定了有力的基础。 这次修改稿中提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而原版本则规定“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从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改为“审批或备案”,这是一个有关保险监管职能变化的重要信号。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一国保险监管的内容大致包括三个方面:费率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消费者保护。从这次修订稿中可以看到,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核心已经转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视与关注上。在修订稿的第八十六条中,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界定、风险控制指标及具体应对管理举措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是新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对保险监管机构职能转向提出的必然要求。 在这一基础上我们看到,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创新空间已被彻底打开,公司之间的竞争真正进入到一个比拼产品特色服务、品牌理念服务与管理创新服务的阶段。而保险监管机构作为“最后守夜人”的角色,对于确保保险公司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方面则需要肩负起更为严格与重要的维护“公众利益”的使命。 二、市场准入限制的放宽有利于消除传统垄断性稀缺,保险市场将真正进入一个结构优化的时期。 修改稿剔除了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的区分,统一以最低注册资本金相要求,并相应降低了申请增设分公司的条件。实际上,一家保险公司到底采取在全国运营还是在区域运营,主要取决于企业内部微观战略决策,是商业化的市场判断,监管机构不可以也不应该取代企业在这方面的权利表达,其所能做的应是确保企业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修改稿基于偿付能力角度所做的企业运营条件要求,反映了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上的进步。修改稿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股权设计也允许多样化安排(包括自然人与企业法人的持股比例条件)。从某种意义上看,统一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允许多元化的股权安排,在实质性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同时,提供了更多供各类市场主体进入保险市场的均等机会,这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性资源流动,消除传统因市场准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性效率低下的稀缺。这样保险市场的竞争取向很快就会转到以经营实力、服务品牌、客户关系管理等市场化因素决定的价值链环节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兼并重组与市场结构调整为重心的资源配置活动将成为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一种变迁现实,最终市场主导型的垄断竞争格局将有可能出现。 三、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扩大与专业化组织的确认,加快了我国保险公司完整价值形态的形成,并最终可以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参与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修改稿第七十九条对保险资金运用作了详细的规定,“……买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等条文规定无疑使保险公司今后的资金运营渠道大大拓宽。修改稿还提出“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为运作保险资金”,并提出具体可运用资金及项目资金的总额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修改稿确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一专业化组织的建立与运营,从公司治理、科学化决策、专业人力配置等多方面为确保保险资金运营的安全性与保值增值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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