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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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 02:2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1份、民事起诉状5份,案号为(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诉讼事项情况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8月20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2、被告: 第一被告: 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3、起因: (1)(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号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12月12日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43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500万元,年利率为7.02%。借款用途:资金周转。第二被告与原告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第10043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1年10月18日贷款到期,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1年9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万元,利息707,667.51元。 (2)(2003)海民二初字第937号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1999年10月22日签定编号为1999年借字第99072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380万元,月利率5.85‰。借款用途:组织产品。第二被告与原告签定编号为1999年保字第99072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9月12日贷款到期,经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贷款展期至2001年1月12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0年12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80万元,利息468,654.30元。 (3)(2003)海民二初字第938号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0年5月30日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借字2000第10024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500万元,年利率为7.02%。借款用途:购牛仔布。第二被告与原告签定编号为粤穗城农银保字2000第10024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1年5月18日贷款到期,经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贷款展期至2002年4月1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0年12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万元,利息5,696,390.36元(可能原告方笔误,利息应为696,390.36元)。 (4)(2003)海民二初字第939号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1999年12月9日签定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87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300万元,月利率5.85%。借款用途:组织产品。第二被告与原告签定编号为99年保字第99087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8月16日贷款到期,经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贷款展期至2001年3月1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0年12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00万元,利息425,769.53元。 (5)(2003)海民二初字第940号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1999年11月12日签定编号为99年借字第99082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300万元,月利率为5.85%。借款用途:组织产品。第二被告与原告签定编号为99年保字第99082号保证合同,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10月19日贷款到期,经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贷款展期至2001年9月10日,约定年利率为7.128%。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归还本金,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从2000年12月21日起,第一被告开始欠息。至2003年6月2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00万元,利息425,769.53元。 4、请求事项: (1)(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07,667.51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5,707,667.51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2003)海民二初字第937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468,654.30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4,268,654.30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2003)海民二初字第938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696,390.36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5,696,390.36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2003)海民二初字第939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425,769.5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3,425,769.5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2003)海民二初字第940号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425,769.53元(暂计至2003年6月20日止),共计人民币3,425,769.53元;其余部分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直至贷款还清之日。 ② 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开庭日期:2003年9月15日上午8时30分 6、开庭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同福中路360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的诉讼对公司当前利润影响将视法院的开庭判决结果再作进一步分析。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二、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1、传票(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 2、应诉通知书(2003)海民二初字第936-940号。 3、举证通知书。 4、民事诉状。 董事会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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