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起诉赵某和营业部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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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3日 02:2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陕西齐女士问:2001年我在陕西某证券营业部开户进行证券交易,2003年我出国前曾口头委托该营业部工作人员赵某帮我看盘,并告诉她了交易密码。但赵某在未经我的许可下,将我的价值几十万元的股票斩仓并借给他人融资。请问,我可以起诉赵某和该营业部吗? 答: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简要地分析: 一、本案当事人 本案中,赵某作为所任职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代你斩仓以及将你的资金借给他人均属于因其职务而发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它组织为当事人”。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持有营业执照。因此,如你就赵某斩仓及将资金借给他人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营业部,也可以将营业部和营业部所属的证券公司共同列为被告。在营业部的经济能力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时,我们认为你起诉营业部即可。(以下分析均基于假设你仅起诉营业部) 二、是否可以就赵某斩仓行为起诉营业部 在本案中,你通过口头方式委托营业部工作人员赵某帮你看盘,并将自己的交易密码告知于她。我们不妨做一个推定:如果你不希望赵某在你出国期间根据股票涨跌情况代你买卖股票,你就没有必要、也不会将你的交易密码告诉她;反之,你将你的交易密码告诉她,则视为你委托她全权操作买卖你的股票,包括斩仓。你的此种行为在你与赵某所在的营业部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你是委托人,营业部是受托人,委托的内容是全权委托,即你委托营业部可以视情况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及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你与赵某及营业部订立的委托合同因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你将交易密码告诉赵某,全权委托赵某所在营业部买卖股票,赵某所在营业部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接受你的全权委托,双方对此委托行为均有过错,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作为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应较投资者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并负有告知全权委托行为不合法的义务,因此可以认为营业部的责任更重。 如你决定就赵某斩仓行为起诉营业部、要求赔偿,你需要提供你因此而遭受损失的证据,证明你因赵某的斩仓行为遭受了损失以及损失的数额。需要提醒你的是,责任的分担比例、损失能否认定以及数额如何计算,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不完全一致。 三、是否可以就赵某将你交易结算资金借给他人融资行为起诉营业部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赵某在未经你同意或委托的的情况下,擅自将你的资金借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禁止性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你可以起诉营业部。 结论 (1)营业部和证券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如你就赵某斩仓及将资金借给他人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既可以单独起诉营业部,也可以将营业部和证券公司共同列为被告; (2)在你的股票被斩仓事件中,你与营业部对全权委托进行股票买卖行为均有过错,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你可以就赵某挪用资金行为起诉营业部和证券公司,还可以向当地证管部门反映; (4)起诉是你的程序性权利,但你是否遭受了损失、遭受了多少损失、营业部应当赔偿数额多少均取决于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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