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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原副厅长褚之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 14:52 《财经》杂志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40年

  最高职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

  中纪委处理情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 罚:以受贿罪判处褚之田有期徒刑九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收受贿赂款46.58万元、美元3000元,予以没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追缴132万多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和198万元非法所得。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2002年1月10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广西交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褚之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10年。

  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褚之田从1994年10月至1999年,在分别担任钦州市委书记,区交通厅党组书记、书记兼副厅长期间,先后19次收受黄俊杰等人和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美元3000元;褚之田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384万余元,港币52万余元,8万多美元,3万日元,250英镑。扣除其非法、贿赂所得,尚有132万余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已退出291万余元,检察机关已扣押存折、冻结在案的人民币8万多元,港币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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