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公司原副总受贿案开庭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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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 12:32 粤港信息日报 | ||
张穗生声称对得起政府并否认大部分指控 “虽然羊城集团亏损30多个亿,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但是我对工作是严谨的,任职期间对得起党,对得起国家,对得起广州市政府。”昨天,羊城集团腐败窝案中涉嫌受贿数额最多的羊城公司原副总经理张穗生(副局级)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如此表白。检察机关指控,张穗生涉嫌受贿港币576.5万元、人民币20万元。 检察院:已构成受贿罪 据检察院指控,张穗生在1997年利用担任羊城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选定羊城公司属下子公司以木材加工设备投资广东澄海市某木业公司的过程中,伙同子公司的副总经理解瑞生,同意选择购买德国IKB银行驻香港办事处代表赵某(另案处理)介绍的某德国公司的设备。事后,赵某以妻子的名义收取该德国公司的佣金,随后将其中的46万德国马克兑换成港币后分别贿送给张穗生和解瑞生,其中张穗生收受了赵某贿送的港币103.06868万元。 1998年~2000年,张穗生利用参与公司决策的职务之便,与董事长罗鸿、总经理温少山一起,未经董事会讨论就将公司所持有的澄海市某公司55%的股份低价转让给粤东某民营企业。1998年春节期间,张穗生在广州市东方宾馆收受了该企业负责人刘某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此后,张穗生多次收受该企业负责人的贿赂。最后一次,他通过其在香港银行的账户转账一次性收取刘某港币428万元。至此,张穗生共收受该企业负责人贿送的港币473.5万元和人民币2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张穗生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否认大部分指控 在昨天的庭审中,张穗生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大部分予以否认,他的两个辩护人也对其作了部分无罪辩护。张穗生及其辩护人辩称,张穗生收受刘某473.5万元港币时已不担任羊城集团副总经理,他当时的身份是羊城集团派驻该企业的董事,而且他收受的这笔钱也是用于为该企业减免香港某银行债务进行公关活动,检察机关指控张穗生受贿473.5万元港币证据不足,张穗生收受这笔钱不构成犯罪;对于指控张穗生收受德国IKB银行驻香港办事处代表赵某港币103.06868万元,张穗生的辩护人认为,张穗生确实收了这笔钱,但是有特殊用途,请法庭酌情减轻处罚。 公诉人当即反驳说,张穗生作为政府任命的企业工作人员,收受刘某贿款时并没有接到市人事局的解聘通知,当时他的身份仍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就算是张穗生收受刘某473.5万元港币是为该企业减债,其利用的也是羊城集团副总经理的身份,其行为仍然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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