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制定外资并购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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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 09:50 南方都市报 | ||
证监会有关人士透露:准备制定外资并购细则 本报讯在前天举行的“200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高层论坛”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对去年三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解析。他同时透露,目前证监会正和商务部、国资委、财政部协商,准备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则。另外,对于场外的非流通股转让,证监会正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非流通股定价是核心 他认为,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定价的方式,是《通知》的核心内容。该文件规定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这是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当然也可以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但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该文件并未作规定。还有一些具体审批问题,如申报材料的报送、审批程序、审批时间等,该文件也未作详细规定。目前证监会正和商务部、国资委、财政部协商,准备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则。 他还透露,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目前存在包括产权交易所等多种形式的场外交易。对此,证监会拟纳入统一、有序的管理。为此,证监会正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非流通股的转让制订出规则。 间接收购也要纳入监管 另外,对于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也要纳入统一监管中。目前除直接、间接并购外,还有其他的并购方式,如外资通过托管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向外资发行可转换债券,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以及外资以融资方式参与管理层收购等。原则上这些并购方式是不受支持的。 对于外资收购以后上市公司是否要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他表示,主导思想是不作变更。这是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因为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股权转让方便。不管外资比例是否超过25%,均不要求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也不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仍然执行原来上市公司的政策。 他还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入资比例问题,政策上也没限制,但股权比例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在现有政策下,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资转让后仍然是非流通股。 多部门联合监管 在监管方面,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针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调整。涉及到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由国资委负责;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由财政部负责;证监会的职能不作调整,仍负责信息披露。 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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