拴在树上的“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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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 ||
——杂谈制度经济学 赵刚 中国有句古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此话是讲凡事都要有个规矩,都要有一个约束自身行为的规则。这种规则或是有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是无形的伦理规范、价值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性活动,即人与自然界发生关系的活动;另一类是交易活动,即人与人发生经济关系的活动。这后一种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扩大,市场经济越发达,交易活动占全部经济活动中的份额越大。就交易活动的实质而言,无论何种交易,都是人与人之间权利和利益的交换。要想取得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首先必须要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如果连是否拥有各自的权利都不明晰,也就谈不上彼此交换。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先生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论述:“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基本前提。”因此,在经济制度中,产权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关键的问题。 在经济学理论中有一个“租的消散定理”,即任何一种可用资源,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造的生产资料,如果产权不明确或不加限制地任人使用,一定会遭到严重的破坏;同时争夺资源的代价也会越来越高,最终使资源的利用价值降低到与资源所付出的代价相等。例如,某地发现了一处原始森林,如果产权归属不明确,并且对砍伐者不加限制,这片原始林区就将会涌入大批砍伐者。受各自的利益驱使,这些砍伐者必然争夺这片森林中树质最好、最易砍伐、运输便利、砍伐成本最低的树木进行开采。由于滥砍滥伐,必将造成大量的林木资源遭致毁坏,而且林区建设无人问津。结果,一方面林木资源大量浪费殆尽,另一方面林区中其他的可利用资源也无法得到合理的利用而迅速枯竭。与此同时,对资源的争夺,各伙砍伐者也必然发生利益纷争,极容易引起械斗。最终,伐木所得到的利益将被彼此无休止的争斗以及由此带来的诉讼官司和其它方面的损失所抵消。 尽管上面只是一种理论假设,但在我们周围身边由于产权不明确而遭致秩序混乱和公众利益受损的实例可以说比比皆是。这一切不仅给我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而且也是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侵害。 最近《新华每日电讯》所报道的“百人受助,无人践约”的新闻,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贵阳至北京的K112次列车的全体乘务员,自1997年以来主动捐款建立了“旅客救助基金”。此后,这项活动逐渐扩展到贵阳客运分公司的各个班组。乘务员们通过用自愿捐款和出卖废品积攒起来的钱,救助由于各种原因处于困境的乘客。 6年来,受益于“旅客救助基金”者不下百余人。但令人齿冷的是,所受救助的百余人无一人践约还款。如今“旅客救助基金”已经入不敷出,捉襟见肘。 在经济学家看来,所有人都是“经济人”,都有着趋利避害的动机。由于人们习惯上将自己的利益看得较重,将他人的利益看得较轻,因此在参与经济活动中,人们的目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人类行为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即人在经济活动中都有一种投机取巧的倾向,为了自己的利益,一旦有可能就会试图破坏规则,投机取巧,钻空子。狗如果不栓绳子,肯定自由放任,人若缺少了制度,绝对为所欲为。所以,在设计和实施经济制度时,必须考虑到人的利己性和投机性。 运用上述观点解剖这个“基金”,不难发现其中缺陷。 首先,由于“旅客救助基金”归属产权不明确,由此带来谁应对“基金”担负责任也就不明确。例如“基金”发放对象、批准权限、数额多少、费用开支、交易方式、追讨成本、损益责任等,都需要有明确而具体的管理制度,并且有具体的责任人。因为只有权利界定了,才能有与之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恰恰“基金”缺少这些,因此才出现“百人救助,无人践约”的现象。 其次,“旅客救助基金”使用中所发生的“百人受助,无人践约”的事实也提醒我们,任何一个经济制度健全与否,除了其自身的正式制度健全和完善以外,还需要有非正式制度(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伦理规范、意识形态)与之相契合。如果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道德标准、价值取向与所建立的经济制度不相契合,甚至处处矛盾与冲突,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商品经济是法治经济,恐怕很少有人表示异议,但说到商品经济同时又是道德经济、诚信经济,恐怕在相当一部分人当中很难认同。在不少国人眼中,商品经济就是赚钱发财,利益至上。既然如此,便无道德,诚信可言。况且,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有“无奸不商”的说法,因此,在买卖和交易中“有便宜不占王八蛋”、“漫天要价,坐地还钱”式的坑蒙拐骗,似乎就是商品经济的代名词。 其实,这绝对是认识上的误区。现代商业社会,本质上就是一个契约社会。人与人的交往往往需要建立在共同遵守的契约基础上。当不守信用和欺骗盛行时,一切契约都是不可靠的,交易活动也不可能顺利进行。“旅客救助基金”入不敷出、捉襟见肘的事实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当然,为了防治违约行为,契约上往往写明对违约的处罚条款,但现实生活中,这种处罚只是对事实的一种认定且执行法律的手段,为了执行这种认定和法律手段,社会将不得不担负昂贵的“非生产性支出”的成本。所以,仅有法律保障而无信用的契约,其作用即使不等于零,也会大打折扣。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的发达兴旺,所依靠的决不仅仅是法治,更需要有道德和诚信。 毕竟,道德是法律的基础。道德的底线要求人们不损人,它的最高准则要求人们不自私。而作为法律则只是要求人们的行为不损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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