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议强制保险 应对酒后驾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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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 08:0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在我国尚未实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环境下,通过商业性酒后驾车险的方式为违法行为提供责任保险保障的做法值得商榷。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商业险难解酒后驾车纷争,最终还得依靠强制性保险的力量。” 郝演苏说,首先,由于该项条款没有对于肇事者的追偿规定,在酒后驾车肇事发生后,保险人在保障第三方利益的同时,也减轻了肇事者70%的经济损失。 其次,由于该条款实行30%的绝对免赔额,在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出于某种原因拖欠应向第三方承担的30%赔偿款的情况下,尽管第三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被保险人或肇事者索赔,但对于处于弱者地位的第三方会制造很多节外生枝的难题,在绝对免赔额的业务处理方式下,第三方的部分利益并没有真正获得保全。 最后,我国内地推出的这种业务的保险对象超出国外曾经开办过的同类业务范围,保险对象不仅包括第三者,还包括本车乘客。这种保险对象的扩大化,对于约束肇事者的行为极为不利。 对于酒后驾驶这种情况,国外的强制保险如何应对?郝演苏介绍说,由于交通肇事发生后遭受人身伤亡的第三方通常是无辜的,为了保障第三方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形式实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于下列原因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提供保险保障:一、饮酒或吸食毒品、迷幻药而驾车者;二、驾车从事犯罪行为或逃避司法拘捕;三、驾车自杀或故意行为;四、违反交通管理条例无照驾驶、越级驾驶、使用注销驾照驾车、驾照吊扣期间驾车等行为;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而私自驾驶被保险汽车。 郝演苏介绍,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规则,针对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行为采取不计免赔额和追偿两种处理方式。 所谓不计免赔额就是为了保障第三方利益,避免由于绝对或相对免赔办法使肇事者由于经济原因发生对于第三方赔偿金额不足的情况;在不计免赔额的条件下,交通肇事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必须对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所谓追偿,就是鉴于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完全属于故意行为,肇事者必须受到法律和经济的双重制裁;保险人为了充分保全第三方的利益,承担肇事者对于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之后,自动获得法律所授予的向肇事者在已经支付保险金范围内的追偿权利。所以,在酒后驾车所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中,肇事者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还要偿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款,即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在酒后驾车肇事案件中不可能获得任何实际的保险权益。 据新华社北京8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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