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外资并购操作细则正在酝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 06:22 深圳商报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透露

  外资并购操作细则正在酝酿

  证监会拟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纳入有序管理计划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日前透露,基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仍然属于原则性的文件,目前,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正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准备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

  冯鹤年是在200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高层论坛上作上述阐述的。他表示,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在外资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方面,财政部、商务部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调整。涉及到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由国资委负责;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由财政部负责;证监会的职能不作调整,仍负责信息披露。

  冯鹤年称,转让股权的定价方式将是该细则的核心内容。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细则将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当然,也可以采用有条件限制的协议收购方式。细则还将对一些具体审批问题,如申报材料的报送、审批程序、审批时间等作出详细规定。细则的制定既要体现公开透明,又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减少程序,提高效率。

  目前,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还存在其他一些方式,如通过托管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向外商发行可转换债券,收购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以及通过融资方式参与管理层收购等。对此,冯鹤年表示,这些也要纳入统一监管中。而监管部门原则上不支持、不赞成外资通过其他收购方式进入上市公司。

  冯鹤年指出,在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后,证监会关注的重点是外资能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准则,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得到充分揭示。外资并购比例在30%以下有信息披露义务,在30%以上有要约收购义务。本着国民待遇原则,在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方面,对内资企业的要求同样适应外资企业。不过,外资并购方必须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为了防止短期炒作,鼓励中长期投资,外资通过并购进入上市公司后,应当在持满一年以后才能依法转让。另外,外资在选择上市公司时,应该遵循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外资收购后不需要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也不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仍然执行原来上市公司的有关政策。

  冯鹤年还透露,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目前存在包括产权交易所等多种形式的场外交易。证监会拟将之纳入有序的管理计划,目前,正要求两个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此制订出规则。(卢晓平)

  作者:卢晓平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海信全面开放"脑库",誓追核心技术
加快业务步伐,参加2003 IBM软件年会!

  投票! 赢超酷腕表式手机!
  注册新浪9M全免费邮箱
  说一口流利英语,其实不难? MBA联考培训特惠
  无数人梦寐以求的境界,亲密接触,激烈搏杀,包你爽上“天堂”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search 摄像机 减肥 停电装备
 
新浪精彩短信
两性学堂
性爱不仅是能力,更是心灵的释放和情感上的温存……
非常笑话
妻子:我患病卧床你却到外面跳舞!丈夫辩解道:…
图片
铃声
·[周杰伦] 开不了口
·[陈慧琳] 恋爱情色
·[林心如] 投怀送抱
铃声搜索


企 业 服 务


新浪青岛站正式开通
新浪企业邮箱值得信赖
肺癌治疗获得重大突破
如何收到很多国外订单


分 类 信 息
:北交大MBA直通车
   新浪分类全新改版
   夏季旅游-心的承诺
京车消费,此处为家!
 京腔京韵京商京息
分类信息刊登热线>>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3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