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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受让非流通股脚步渐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2日 04:53 北京青年报

  王芳

  证监会、商务部、国资委、财政部将联手制定外资并购操作细则

  本报讯在刚刚召开的“200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高层论坛”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透露,依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
正在与商务部、国资委、财政部联手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此外,两市证券交易所正在制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交易规则,不久也将出台。冯鹤年强调,在现有政策下,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资转让后仍然是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对此,西南证券的张刚认为,这是对去年证监会、原外经贸部以及财政部推出的《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法人股的通知》政策的延续,所不同的是此次在明确转让方式、收购比例以及审批环节上首次作了公开披露。

  其实,从政策对外资并购开绿灯后,境外公司就通过各种或直接或迂回的方式进驻中国上市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外资并购在炒作概念和题材的背后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

  为此,在实施细则尚未推出前,证监会先表明了监管态度:在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后,证监会关注的重点是外资能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准则,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得到充分揭示。在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方面,对内资企业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

  同时,证监会将针对外资并购和转让行为推出更完善的监管原则和举措。原则上要禁止托管方式控制公司,毕竟托管方式是为规避法律审批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是法律上所采取的方式,所以今后对托管控制行为要进行规范。

  此外,监管部门原则上不赞成一些外资收购方式,比如通过发行定向可转债达到实现外资收购,外资以融资方式参与管理层收购,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实现并购,今后,这些做法都将纳入监管体系,实施统一的控制管理。由于非流通股转让存在产权交易所等多种场外交易形式,证监会将考虑纳入统一有序的管理。

  据了解,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外资收购后不需要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也不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仍然执行原来上市公司的有关政策。

  有分析人士认为,非流通股向外资开放,意味着外资可以参与国有股减持行动,这对于进一步推动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购并重组无疑是个利好。但同时一些社会普遍关注以及外商所顾虑的问题,如外资受让后原企业人员、资产的处置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如何保证透明、真实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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