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省市农信社改革试点启动(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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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 11:20 南方日报 | ||||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人19日称,农村信用社管理权限下放后,省级人民政府将依法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实施间接的宏观管理,不直接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省级人民政府不得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 改革亮点: 管理权转交省级政府 这位负责人表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问题,是长期以来没有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这次改革试点方案,与以往相比有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明确提出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交由省级政府负责。 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是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地方党委要加强农村信用社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员;三是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辖内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今后对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在省级人民政府承诺由中央财政从转移支付中扣划的前提下,中央银行可以提供临时支持;四是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农村信用社各类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产权改革形式多样化 关于产权改革,该负责人解释说,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差异较大,因此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对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该负责人介绍,改制为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仅限于大中城市和其它经济比较发达、商业化程度较高、对支农服务要求较少的少数地区。具体条件是: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全辖农村信用社资产总规模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8%。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15号文件的精神,对暂不具备股份制改造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设立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的具体条件是:(1)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2)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3)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国家从财力上支持农信社改革 该负责人介绍说,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国家还将给予配套扶持政策: 对亏损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它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对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一是由人民银行安排一部分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专项再贷款由省级政府统借统还。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适当利率分年付息。该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这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和农村信用社选择。 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0至2.0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1.2倍)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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