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首次出台“食品买卖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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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 09:56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以往本市食品经营厂商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将“运输保管条件”做出约定,导致一些食品在合格出厂后,运输保管过程中却遭到二次污染,结果食品变质。今后,食品的运输将被写入规范的《食品买卖合同》和《食品代销合同》文本,例如,豆制品的运输就必须使用冷藏车。 昨天,宫颐府、大三元、桂香春、育青食品厂、西单万方商场等40余家厂商从西城工 除了“运输保管条件”,今后相关企业还必须在合同中注明食品的“产品标准、包装标准及要求、保质期限及要求”等,食品销售方还必须提供《卫生许可证》、《检疫证明》等相关证件,食品经营者必须向工商部门办理食品备案。此外,工商部门还将厂商的结款方式及“过期食品的处置方式”、“不合格食品的追回和无害化处理”等写入了《合同》。 据介绍,北京市的大型食品商场目前有三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买卖方式,即由商场买来食品后直接销售,厂商一般签订“商品购销合同或商品购销协议”;第二种是代销的方式,厂商签订的一般是“代销合同”;第三种食品生产厂家在商场内租赁柜台,自行销售食品,所签订的一般是“引厂进店协议书”。工商部门事先做了大量调查,还有很多食品生产企业都在自行使用着一种工业品的买卖合同。 西城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上述这些合同中的很多内容都不适用于食品企业,导致厂商在经营食品时不得不签订补充协议,从而出现一些显失公平,或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今后,企业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后,从食品的生产到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上都有了一定的制约措施,将大大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了流通领域食品的安全性,从而最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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