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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手出击 酝酿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操作细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 04: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证监会拟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纳入有序管理计划

  北京消息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日前透露,基于《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仍然属于原则性的文件,目前,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正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准备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

  冯鹤年是在此间举办的200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高层论坛上作上述阐述的。他表示,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在外资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方面,财政部、商务部的职能分工进行了调整。涉及到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由国资委负责;金融类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由财政部负责;证监会的职能不作调整,仍负责信息披露。

  冯鹤年称,转让股权的定价方式将是该细则的核心内容。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细则将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当然,也可以采用有条件限制的协议收购方式。细则还将对一些具体审批问题,如申报材料的报送、审批程序、审批时间等作出详细规定。细则的制定既要体现公开透明,又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减少程序,提高效率。

  目前,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还存在其他一些方式,如通过托管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向外商发行可转换债券,收购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以及通过融资方式参与管理层收购等。对此,冯鹤年表示,这些也要纳入统一监管中。而监管部门原则上不支持、不赞成外资通过其他收购方式进入上市公司。

  冯鹤年指出,在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后,证监会关注的重点是外资能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公司治理结构准则,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得到充分揭示。外资并购比例在30%以下有信息披露义务,在30%以上有要约收购义务。本着国民待遇原则,在外资收购上市公司方面,对内资企业的要求同样适应外资企业。不过,外资并购方必须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为了防止短期炒作,鼓励中长期投资,外资通过并购进入上市公司后,应当在持满一年以后才能依法转让。另外,外资在选择上市公司时,应该遵循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外资收购后不需要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也不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仍然执行原来上市公司的有关政策。

  冯鹤年还透露,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目前存在包括产权交易所等多种形式的场外交易。证监会拟将之纳入有序的管理计划,目前,正要求两个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就此制订出规则。

  上海证券报记者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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