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险”利大于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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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 22:42 中国青年报 | ||
张驰 据《北京青年报》8月9日报道,日前上海天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推出“酒后驾车险”在社会上引起争议。支持者的主要理由是该险种有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经济补偿,反对者则认为从“侧面助长酒后驾车的肇事行为”,“从而增加酒后肇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不能仅凭直觉进行争论,在双方理由都可能是正确的情况下 从酒后驾车险的正面效果来看,将会使许多在现有险种下无法得到充分救济的酒后驾车事故被害人得到更为全面的补偿,被害人的这份受益可以通过保险范围的扩大得到证明,并且其数额至少在现有的酒后驾车事故中是确定的。而该险种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则是,部分驾车者因为民事责任的降低而增加酒后驾车的机会,进而给社会造成更大损失。评价该险种正当与否的标准,应当是创造的受益与增加的损失哪个更大,而笔者恰恰对后者增加的幅度表示怀疑。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酒后驾车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以及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其中,所有酒后驾车的驾驶员都必须承担某种形式的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只有在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此外,实践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驾车者的威慑效果要远远大于民事责任,驾车者往往首先是因为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顾虑才避免酒后驾车的;民事责任则只是一个次要的考虑因素。由于酒后驾车险只能帮助驾驶员减轻部分民事责任,而无法对其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生任何影响,因此该险种对刺激驾驶员放纵酒后驾车行为的效果将不会很明显———目前投保此险种的车主还没有发生过任何出险赔付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其实,保险无非是以社会共同力量来增强个体抗击风险能力的一种救助方式,其救助对象并不限于投保人,既可能包括制造风险的人,也可能包括遭受风险打击的人。尤其是针对第三者的责任保险(如律师执业险),其目的更是为了在致害人经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使被害人得到全面的补偿。即使此类险种可能会降低某些肇事人的责任感,但其效果要远远小于其对广大被害人的保障作用。正因如此,我国法律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一种强制险种,并将投保该险种作为机动车主必须履行的一项社会责任。酒后驾车险作为一种附加险,无非是对现有第三者责任险的一种补充,具有与第三者责任险同样的功能。在其对广大被害人的保障效果远远大于纵容酒后驾车可能性的情况下,该险种的设立应当是有利于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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