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立忠:“酒后驾车险”本身就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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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 19:00 北京晚报 |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付立忠认为,首先,保险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具体说是一种合同行为,民事活动必须依法,而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为酒后驾车投保违反了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身就不合法。其次,即使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为酒后驾车投保,但依照《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酒后驾车投保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构成了威胁,从目前看,大多数人都反对这种纵容酒后驾车的保险合同,只有个别喜欢喝酒的司机对此持支持态度,应该说这是一 付立忠还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又无能力赔偿的肇事司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保险公司每次事故损失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为25万元人民币,使那些酒后驾车肇事的司机很容易赔付损失,从而逃脱刑事法律的制裁,这变相导致了一些人可以肆无忌惮地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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