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搞“泛诉讼化”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 09:26 经济参考报 | ||
不久前,有题为“辱骂法院干警被拘留”的报道,内容如下:近日,在县人民法院的院长接待日上,一位五十来岁的来访者苏某反映执行问题,负责接待的干警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耐心解释和答复。但苏某对法院干警的答复却感到不满意,认为他们办案不公,竟然用手指戳向法院干警嘴边,并出口辱骂干警。苏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为期15天的拘留决定。 这里暂不讨论老者该否被拘留,想说的只是在新闻所述情形下,由法院作出此拘留决定是否恰当。这一“辱骂干警案件”并非是发生在法庭上及其它妨碍诉讼过程当中,也就是说这至多只是个社会治安性问题,要处理,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也应当是公安机关。这实际上是将治安案件“诉讼化”了。 “泛诉讼化”在法院系统中并非绝无仅有。几年前,上海一家法院就将一位在法院办公楼前“停错车”者以妨碍诉讼为由予以拘留处理。湖南一位法官也在办公室内把一位来说理的人大代表铐在座椅上,理由是“藐视法庭”。 “泛诉讼化”混淆了社会治安案件与司法诉讼案件间的界限,实际是种越权行为,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泛诉讼化”做法也使得一般公民在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社会治安性冲突时难以寻求到救济力量,在治安性冲突问题的处理上处于不利地位,难以享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待遇。也就是说,“泛诉讼化”做法实际剥夺了公民在与法院工作人员冲突时寻找公平救济力量的机会。 “泛诉讼化”使得法院工作人员在与一般公民发生社会治安性冲突时,处于既是当事人又是仲裁者的地位,这是不符合各种权力之间互相制约的现代司法理念的,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可怕的,必将会对公民权利与司法公正造成损伤。近些年来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众心目中形象不好,一个原因就是因为他们特权意识严重,其根本原因还在他们的权力在实际运作当中较少受到制约。 “泛诉讼化”将非诉讼问题当作诉讼问题来处理,就会使一些法院工作人员产生“我的面子就是法律尊严”,“与我冲突就是以身试法”等错觉,那将会是极其可怕的。 作 者:魏文彪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8-20星 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