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允许自然人投资保险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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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 04:17 北京晨报 | ||
新闻提示 新规定凸显三大变化 2000年3月1日执行至今的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即将完成其使命。8月18日,保监会发布了此规定的修改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9月15日。 据悉,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望今年年内出台。保监会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从公布的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来看,未来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凸显了三方面的重要变化。 变化一: 营业区域放宽 对于全国性保险公司和区域性保险公司,我们在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看到的是分门别类式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而在修改稿中,对保险公司的营业区域的限制放宽了,不再对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予以区分,而是对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作统一规定,即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同时,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也有所变化。保险公司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 变化二: 投资主体增加 在投资主体方面,我国保险业表现得更为开放,首次允许自然人投资保险业。修改稿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修改稿中为此增加了“向保险公司投资”一节,具体规定了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比例,“单个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5%,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15%”。显然,这将吸引各方资金进入保险业,使保险公司与市场的关系更为紧密。 另外,修改稿中还提高了单个法人的持股比例,单一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由10%提高到15%。外资股东的总参股比例不变,为25%。 变化三: 资金运用渠道增加 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使用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上。 而修改稿中依照新的《保险法》,允许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的渠道进行拓展,除用于原使用范围以外,还可买卖保监会认可的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 专家分析说,这一变化意味着未来资金运用形式将更为灵活,更能适应行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 晨报记者 李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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