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华要告长虹"冒用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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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 04:0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厦华称,今日将向四大城市法院递交诉状,并申请法院查封长虹带有侵权商标的电视机或对侵权机型现场取证;同时向全国各地工商局发出举报信 今天是四川长虹召开股东大会的日子。但四川长虹的管理层可能万万没有想到,就在同一天,这家彩电业的老大会被同行告上法庭,案由是冒用商标。 ST厦华大股东厦华电子企业有限公司有关人士昨日向记者透露,该公司将于8月20日分别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法院递交诉状,并向全国各地工商局提交举报信,指控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其合法拥有的CHDTV注册商标,要求查封长虹公司侵权冒用商标的产品,并停止销售侵权的产品,视情况提出索赔要求。 厦华品牌推广部经理孙光荣告诉记者,厦华公司是我国在数字高清晰度电视领域最早研发和实现产业化的企业。1995年起厦华就投入巨资研发数字电视技术,于1996年中标参与了我国第一台数字电视的研发,并于1998年与天津大学等单位研制成功我国第一台,世界第四台数字高清晰度电视。1999年9月,在全国各企业送检供国庆阅兵试播数字高清电视的50台样机中,厦华一家就提供了二十六台,并获得了最高评价。2001年5月起,厦华正式大批量在国内市场推出了数字高清晰度电视。当时,针对中国模拟电视市场的假、大、空现象,厦华提前申请注册了CHDTV商标,并把该商标仅用于数字高清电视系列产品,目的是防止今后厦华数字电视产品畅销时,有人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妨碍中国数字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孙光荣告诉记者,我们很无奈地发现,竟然是长虹公司这样的大企业侵权使用厦华商标。 据悉,厦华代理律师已向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该律师函称,厦华公司于2001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CHDTV商标,有效期限至2011年2月20日。该律师函还称,今年以来,厦华公司发现长虹公司将与其上述注册商标相同和类似的文字,即CHDTV、CHD擅自使用在该公司生产的多种规格、型号的电视机及其产品宣传彩页、说明书、包装箱、电路图等物品上,厦华公司认为此种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律师函要求长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厦华公司的CHDTV注册商标,召回已投放市场的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带有该注册商标字样的标识、包装箱、宣传彩页和说明书等,赔偿厦华公司损失,并保证不再侵权。 厦华法律部的人士称,厦华今天同时向厦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法院提交了诉讼状,并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所谓诉讼保全,就是由法院查封长虹公司在当地仓库中和各柜台上带有CHDTV的电视,不许销售。所谓证据保全就是由法院出面就长虹在当地的库存和柜台销售的侵权机型现场取证,以便日后审判作为证据之用。 记者还了解到,今天,厦华公司还向全国各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举报长虹商标侵权的函件,要求工商局依法制止长虹的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带有CHDTV标志的彩电。 对于厦华此次要向长虹索赔的金额,记者再三追问厦华有关人员,对方不予明确表达,只是表示了大致的看法:一是要视长虹停止侵权和改正错误的情况再定;二是厦华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即厦华索赔的依据。厦华有关人士说,长虹公司自己在报刊上宣传已经卖出了20万台数字电视。如果这是事实,那么索赔的依据就是20万台,如果不是事实,那就是长虹在做不实的宣传。 此案是中国彩电历史上第一个侵权案,又涉及两家在国内、国际市场颇有影响的大型彩电企业,其后续进程如何颇为引人瞩目。本报也将关注此案的进展,并作追踪报道。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第四十三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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