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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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 03:3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03年8月6日,(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子公司山东省中鲁水产海运有限公司(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山东分行”) 被告:本公司、中鲁海运、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本公司之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水产集团”。) 1、纠纷起因 1998年10月30日,中行山东分行与山东水产海运公司(中鲁海运重组改制前的原法人企业,现已注销。以下简称“水产海运”)签署借款合同,借款213.5万美元,水产集团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款全部为水产集团所用,故水产集团为实际借款人,水产海运为名义借款人。水产集团一直负责借款的本息偿还。 1999年7月31日,水产海运重组为中鲁海运时,水产集团考虑到上述213.5万美元借款均为其自身所用,未将此借款重组进入中鲁海运,而是转入自已名下,并已做了相应账务处理。 目前,因水产集团陷入财务困境,无力继续偿还此项借款,原告认为中鲁海运为水产海运改制后的承继企业,坚持要求中鲁海运还款。中鲁海运及本公司认为此项借款非中鲁海运借款,而一直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2003年3月25日,中行山东分行强行从中鲁海运账户划款451,083.59美元,中鲁海运对此做法存在异议,正采取积极措施敦促中行山东分行还款时收到了法院的上述《民事裁定书》,中鲁海运所属的“泰兴”轮被扣押。 2、案件处理过程 中鲁海运及本公司接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于2003年8月8日,向法院送达《复议申请书》提出异议,以“(1)中行山东分行非因海事请求,错误扣押“泰兴”轮。(2)中行山东分行扣船依据的借款合同与中鲁海运无关。”两个理由申请解除对“泰兴”轮的扣押并赔偿中鲁海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四方经过反复协商后,于2003年8月15日签署了四方《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中鲁海运在协议签定后3日内支付原告50万美元;中行山东分行保证收到此款项后12小时内申请法院解除对“泰兴”轮的即地扣押。 (2)欠付余款1,206,129.06美元,中鲁海运分期向中行山东分行偿还,具体还款计划为: ①2004年12月10日以前,中鲁海运向中行山东分行支付60万美元; ②2005年12月10日以前,中鲁海运还清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 ③贷款利息中鲁海运向中行山东分行正常支付。 (3)本公司作为中鲁海运的保证人,对上述所有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协议产生纠纷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 本公司及中鲁海运最终接受法院调解,签署《协议书》,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 (1)中鲁海运已就“泰兴”轮与其他公司签署了服务协议,如若不接受法院调解而进入诉讼程序,势必耽误“泰兴”轮的出海作业,这将使中鲁海运损失大量的服务费收入,同时也会因不能履约而要向协议方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各方律师及法院认为中鲁海运如进入诉讼程序,最终仍将被判承担还款责任。 三、裁决情况 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下达了(200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认为《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涉案费用100,560元由中行山东分行承担。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其他诉讼 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将最终使中鲁海运负债增加2,157,212.65美元,约合1784万元人民币。在账务处理上,中鲁海运本期及随后两期将根据还款计划增加负债及营业外支出,减少利润。与之相应,本公司本期及随后两期也将按所持中鲁海运95%的股权比例计算减少合并利润。 还款计划的执行将使中鲁海运及本公司本期及以后各期的还款压力加大,流动资金紧张。 六、备查文件 1、青岛海事法院(2003)青海法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 2、中鲁海运向青岛海事法院送达的《复议申请书》; 3、原、被告四方签署的《协议书》; 4、青岛海事法院(200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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