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险”应当休矣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0日 00:39 中华工商时报 | ||
最近一则消息成为媒体纷纷关注的焦点。国内一家保险公司于今年初推出了“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其最高赔付额为25万元。该险保证责任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这个险种设立不当。 保险合同既受制于保险法,也属于经济合同法规范的范畴。无论哪一个法律都开宗明义地规定,凡是违犯国家相关法律的合同都不能成立,都是非法和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四章第六款对车辆驾驶员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亦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设法律法规严格禁止行为的险种,其合法性当然值得怀疑。 现在有少数人对这个险种颇有开脱之词,认为其本意是以所谓“保障第三者利益”为出发点。如果按照这个逻辑,保险公司是不是可以开设“过失杀人第三者保险”、“嫖娼致小姐染病险”一类违法行为的其它险种?岂不滑天下之大稽! 此险种不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现在的问题是如此违反法律常识近乎荒唐的险种为什么得以出笼?纵观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险种范围过于狭窄,过于谋求险种的所谓“人性化”设计等可能都是原因。开设新险种应是件于国、于民、于保险企业均受益的好事,但是要把好事办好,还要对新业务有一个全面评价的程序。 比如,现在无论中央还是地方上项目都要有一个“环评”程序,项目要不要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对环境的影响。金融创新业务特别是社会比较敏感的新业务的推出,也应广泛听取一下社会各方意见,走一个类似的评价程序。一项新业务的开展,除了要考虑金融市场的一般需求外,还必须全面考查它是否与国家相当法律相冲突,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及其导向。如果“酒后驾车险”走了这样的程序,很可能没有今天这般麻烦。(20C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