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大规模修法 有序化转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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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 12:26 21世纪经济报道 | ||
中共16大确定的一个战略目标是在2020年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不只是纸上的蓝图。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便是讨论研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问题和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继1984年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全面推动“改革开放”和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转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之后,今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实际启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 这一进程也将是完善法治的进程,即用一套完善的国家法律系统来确认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法性,用独立的司法体制来捍卫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转。因此,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首先就要修法律、立规矩。 有媒体近期披露,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内部讨论稿,本届人大内将审议的61件法律草案,其中有30件有关民商经济类法的草案审议。目前已在讨论中的民商经济法类法律草案,包括广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破产法、反垄断法、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修改)、证券法(修改)等等。10月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也将讨论修改宪法的事宜。可以预计,随着今后一段时间内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领域众多法律的修立,加入WTO之后的中国市场法律体系将稍具规模。 这种大规模修法,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模式进入总结期和着陆期。以前的渐进改革包含了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和自上而下的社会改良两个方向的动力,注意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和整体平衡,以求减少社会阻力,降低社会变革的制度成本,并使每一具体步骤和措施的失败风险都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例如,正是借助了承包经营、企业自主、法人财产权、股份化、“抓大放小”、企业收购兼并等各种中间环节和过渡阶段,国营企业的民营化以及私营企业的合法性才得以逐步确认;在法制改革方面,则首先从涉外经济法领域开始做起,逐步改变民商事法规的内容,进而在司法部门导入程序公正的观念。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修立很多时候是在改革的意识形态的指引下,为不断推进的改革步步为营地确立合法性。 这种渐进式的法律修立最大的问题便是制度内部很容易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增加进一步推动社会变革的复杂性和难度。正如一些专家指出的,目前修法过程中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便是,由于大量法律是部委立法,而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就时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形成一种将所有企业都规范地纳入市场激励与市场约束相匹配的经济运行环境,谈不上一个能够灵活应对商业周期变化和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调控体系,也难以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因此,要使渐进改革得以成功着陆,目前的大规模修法就需要对症下药,在修法方面进行统摄全局的考虑与安排,超越一时一地的局限,对改革的根本目标有明确的意识,对改革全局有连贯的思路。立法机关有必要选择“综合配套、协调改革”的基本战略,强调宪法的权威,尽大可能地达成共识。 不过,共识的形成和协调的成功并非易事。“依法治国”之所以是自上而下的社会改革,就在于它意味着约束行政权力,消解不合理垄断,重新界定不同政府部门的利益。此轮立法中的国有资产法、破产法、反垄断法之所以几度修改仍然不能出台,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其间的利益冲突不易处理。一方面,政府既是变革的动力又是变革的对象,打破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自我革命。当渐进的改革和局部的变动积累到一定程度而达到临界点时,能否出现突破体制的飞跃?另一方面,不同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自然会尽力争取自身的利益,各种讨价还价和放宽政策尺度能否自发地形成一套公平合理的公共选择机制? 目前民商经济法立法过程中出现多种多样的利益冲突,自然再正常不过,不过这种状况也意味着变革的成功不可能过分依赖政府的反思理性,还需要在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辩论和审议机制,需要来自社会的支援(例如证监会制定部门法规时邀约券商征求意见)。一般而言,在这种不同部门的竞争中能够经受考验而留下来的选择也许未必是“最正确的选择”,但肯定是最具公共性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法的作用就是保证这些被选中被采纳的公共意志尽可能都是“最正确的选择”。这样看来,在大规模修法的同时,为了使修法和转轨有序化,将注意力更多地转移到围绕公共选择的各种论证规则和程序安排之上,就有了相当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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