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条例弹性更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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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 12:24 粤港信息日报 | ||
记者 赖小萍 实习生 雷李平 昨天,保监会发出公告就新《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条款公开征求意见,尽管保监会认为意见稿对2000年才实施的旧条例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但有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只是“微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郝演苏教授认为,与原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在保险市场运行规则、制度上具有更大的弹性,保险公司可操作性增强,保险监管日趋理性化。而这种弹性体现在监管的理性化,从市场发展与偿付能力并重开始向偿付能力倾斜。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应当采取明确合理的方式特别提示。而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由保监会批准改成了核定。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原来买卖中央企业债券,变成了买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并增加了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郝演苏指出,征求意见稿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表明我国正逐步放宽原条例中严格的政策性限制,也是为保险业的大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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