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就新版法规公开向各界人士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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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 07:52 证券日报 | ||
保险公司管理新规有六大看点 首次明确自然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为运作保险资金 拟上市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最近3年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情况出具监管意见书 本报讯(记者石海平王艳青)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于9月 15日前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与2000年版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比,这次修改稿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控股比例、注册资金、改建 、资金管理运用以及偿付能力等方面。条款从原来的119条减少到104条,在条款减少的同时,内容却显出多处新意。 首先是监管更加公开透明。这次修改稿由中国保监会通过官方网站公布,面向全国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和 建议,其做法实现了与国际通行方式的接轨。 其次是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门槛。修改稿取消了设立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同的 相关条款。相关表述见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注册资本 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从中没有看到对全国性保险公司与区域性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的分别要求。 修改稿对申请增设分公司的条件也有所降低,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当增加不 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的注册资本”;而原版本则为5000万元。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本次修改稿明确了自然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在修改稿中,特意在第二章增加了 “向保险公司投资”一节,对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者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比如“自然人投资保险公司的,单个自然人持有 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5%,全部自然人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15%”;“除国有控股外, 企业法人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15%。” 第三,修改稿鼓励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修改稿中,“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依法报经中国 保监会审批或备案”,而原版本则规定,“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从中对比得出,中 国保监会由“制定和修订”改为“审批或备案”,无疑会给保险公司的创新带来更大的好处。 第四,修改稿确认了扩大后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修改稿第七十九条对保险资金运用做了详细的规定:“保 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买卖证 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另外,修改稿还提出,“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代为运作保险资金”。 修改稿规定,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以及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 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境外的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修改稿突出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修改稿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排在市场行为监管之前 ,表达了中国保监会在监管理念方面的一个重大变化。 并且,修改稿第八十六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做了详细的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 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 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要求,否则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资本,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 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促使公司改善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间的公司,中国 保监会除前项措施外,还可以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 商业性广告、调整资金运用、停止开展新业务等必要的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以下的公司,除前项措施外,中 国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依法实行接管”。跟原版本相比,更加严格具体化。 第六,修改稿还规定,拟上市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最近3年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情况 出具监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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