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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的法律问题系列谈之二:MBO定价的法律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 03:5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立新吕建华

  我国目前实施的MBO,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多是以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地)协议受让非流通的国有股份的方式进行的。由于事关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也就使MBO的定价问题尤为敏感。

  1997年3月24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2002年12月1日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财务顾问费用由被收购公司承担。”该《办法》对以协议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价格并无明确规定,对要约收购价格,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每股净资产值是监管部门设定的国有股对外转让的价格底线。低于每股净资产值转让国有股份即为违规。虽然有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规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在基本上是内部人操作的情况下,如何避免管理层的道德风险仍是一个问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难免会有个别公司的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的手段,故意在收购之前把公司作亏,以降低每股净资产值,收购后再通过调帐改成盈利并高额派现以偿还融资债务的情形出现。

  对于非国有股份应以何种价格水平转让给管理层,目前尚无具体指导性规定。由于缺乏具体的政策指引,目前MBO(不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不少仍是少数领导拍脑袋得出的结论,或是内部高管员工与地方政府谈判的结果。尽可能公平、合理地确定管理层收购的价格是防止、避免集体与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但在实践中已有多家公司的MBO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以至于MBO被称为“中国顶级富豪的速成手段”。今年3月,由于普遍定价过低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原因,MBO被财政部紧急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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