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障教育消费者合法权益(声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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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9日 03:23 人民网-市场报 | ||
单士兵 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区某,认为自己是教育消费者,学院是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经营者,而学院在收取费用后,提供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以电工充当班主任,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学院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据了解,这是国内首宗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 近年来,教育消费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当前一些教育机构为教育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却往往是不能让人满意。一些“野鸡大学”,甚至包括许多合法的成人高等教育机构,都往往出现诸如课程严重缩水、课时随意更改、教员配备混乱等问题,这就使得教育消费者根本得不到预期的求学效果。 在这起国内首宗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中,按照原告区某的上诉内容,这种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以电工充当班主任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有关只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才能担任高等学校教师的规定。那些不按规定充任的所谓“高校教师”,由于其水平和素质的不足,很多大学课程都无法讲解清楚。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欺诈了那些教育消费者,损害了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可是,我们发现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尽管近年来有关教育消费的投诉已经很多,围绕教育消费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却很少有人以教育消费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提起诉讼。这与教育消费本身的特点有关,因为教育消费是作为一项软性的消费,其服务质量的优劣很难像普通有形的商品那样去界定。另外,教育消费者本身也普遍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比如,在接受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时,许多教育消费者缺乏“索证”意识,对教育消费有关的招生广告、发票等各种凭证没有认真审视和妥善保存,以致最后很难提供自身权益受损的有效证据。 笔者之所以认为这种成人教育消费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体制有关。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特别是高校收费实行并轨,作为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成人教育,是由成人受教育者自己掏腰包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别是在成人教育市场日益扩大,已经形成规模较大产业的今天,作为教育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同样应该享有“物有所值”的教育服务。当前,教育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因素,教育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在腐蚀教育事业的同时,使普通百姓的合法利益受损。只有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措施,才能有效打击那些惟利是图,以欺骗手段来分食教育市场这块蛋糕的不法办学机构,维护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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