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会计信息披露亟待规范(财经论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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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 22:30 人民网-市场报 | ||
朱明军 陈文仙 随着市场监管体制的不断配套和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高。但我国上市公司仅1200多家,公司中绝大多数是非上市公司。它们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GDP总值上远远超过上市公司。这些公司的会计信息无须公开,因此也不像上市公司那样引人注目。但他们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对其信息披露若不加以规范,确保披露质量,同样会引起税收收 非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信息披露随意。如何披露、披露多少,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无统一标准和系统要求。企业在信息披露上缺乏法制意识,往往为达到不同的目的,随意对外披露会计信息。 信息口径相差悬殊。由于外部对企业会计信息的要求不同,相当多非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编制基础不一样。如报税务部门的信息有报表、账簿、凭证支持;报金融机构的信息有报表、账簿支持;报统计部门的信息仅有报表支持。况且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因为目的不同,数据间出入极大。 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缺少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内控制度;公司管理层对信息披露不重视或干预披露结果;财务核算基础差,账实脱节严重,每年大量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是其侧面反映;财会人员素质不高且流动频繁。 信息披露外部约束不强。除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等少数企业的会计报表依据有关法规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外,大多数非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无须审计。 信息披露不共享。有关部门对企业年年进行年检、信用评估、绩效评价、税收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大多数是专项检查,部门之间联动性不高,对检查结果既不共享,也不巩固。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对完善非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提出几点建议。 加强部门联动,统一披露口径。当前《公司法》、《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税法以及其他一些行政管理法规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均有明确要求,即真实、合法、一致。有关部门应严格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共享,以保障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口径的统一性。 运用外部干预,完善公司治理。非上市公司中多数公司治理机制薄弱,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无法从制度上得到保证。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公司治理行为,必须以法规加以规范。 发挥中介作用,强化鉴证约束。其一,对需经审计的非上市公司应逐年扩大比例;其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审计报告的利用,对出具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报告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其三,社会审计机构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向有关部门提供符合其部门管理需要的各种补充信息。 树立诚信意识,倡导公共道德。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而信用是契约的基础。企业只有树立“以义取利,以德经商”的诚信意识,才能立足于社会,立足于市场。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只有在市场法治和公共道德的共同作用下,才会有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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