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收购所涉法律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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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 15:40 《财经时报》 | ||
本报特约撰稿陈艳 就跨国公司而言,他们更倾向于进入法律环境和市场规则透明的地区,他们只愿意承担市场竞争的压力和风险,对软环境充满了变数的地区则比较谨慎,这一点应该是中国企业进行海外并购的很好借鉴,因为中国企业擅长打政策擦边球的强项此时是派不上用场的。 因此,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并购的目光转向海外时,在并购行动实施之前,中国企业首先应当考虑如何让自身的并购行为符合中国及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在京东方的后两次收购中,其整个资本运作过程从法律角度来说,有以下值得注意之处: (一)收购主体资格的限制。因为按照韩国法律的规定,中国企业不能直接收购当地企业。所以在京东方收购韩国现代显示株式会社(HYDIS)的TFT-LCD产业过程中,首先经外经贸部批准,在韩国搭了一座桥,即设立了一个全资子公司——BOE-HYDIS,京东方授权其作为收购主体进行运作。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京东方在此次收购中斥资3.8亿元,这对2002年净资产约为21.8亿元的京东方来说为数不小,由于国内融资渠道狭窄,但京东方在韩国设立了子公司BOE-HYDIS,收购价格和设立海外子公司资本金之间的差额将可以由子公司通过海外融资解决。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京东方收购冠捷科技,由于香港法律不存在此样限制,所以京东方选择了直接与其第一大股东谈判受让的方式,支付价款为部分自有现金和国内国际市场上融资所得。 (二)中国证监会105号文。根据京东方2002年年报,其总资产为67.8亿元,净资产为21.8亿元,此次花费10.5亿港元收购冠捷科技26.36%的股份,构成了105号文所指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资产”的行为,因为其已经占到净资产的50%,所以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时履行105号文下其他义务,如董事会以内勾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各种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实施重大购买资产行为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具备股票上市条件等等。 (三)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第62条规定履行即时信息披露义务。同时105号文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资产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所以京东方对TFT-LCD产业和冠捷科技的收购行为均必须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重大资产购买的决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等等文件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四)其他方面。如外汇监管方面,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下外汇还未实现自由出入,所以京东方在韩国或香港并购相关企业,都需要拿到外汇局的批文。再者,无论是在韩国还是在香港、新加坡的资本市场上运作,毋庸置疑应当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合同法、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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