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民企投资 清远放宽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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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 15:23 粤港信息日报 | ||
累计投资额可占本公司净资产99% 在清远,民营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累计投资额由原来规定在本公司净资产的50%以下,放宽至99%。近日出台的《清远市工商局关于扶持民营进出口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还明确提出,允许新设立的民营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达到法律规定标准50%以上的,可准予登记开业,不足部分,限期一年内补足。如属实物出资的,予以先登记,半年后再办过户手续;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和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县(区)属进出口民营企业,可申请冠市名。注册资本在600万元以上和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民营企业,凭有效证明,可以申请冠省名,由市工商局义务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及派专人陪同前往省工商局办理有关冠省名手续。 同时,市、县各级登记机关相应设立专办窗口、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为民营进出口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提供优质服务。对已获得进出口权、符合条件的民营进出口企业,公开承诺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变更登记,民营进出口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半个工作日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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