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原则上同意 开放基金短期融资利大于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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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8日 02:2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金融创新部 日前有消息透露,银监会对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已持同意态度。果真如此,则基金距离开放短期融资又近了一步。 在此之前,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审稿中第54条规定:“根据开放式基 允许基金短期融资是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 由于开放式基金存在出现巨额赎回、而基金资产在规定的支付期内可能没有办法及时安全地变现的情况,这就使开放式基金对临时性资金产生一定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由托管银行向基金提供短期信贷,从而给了基金一个调整资产结构的余地。 综合比较各国及地区的法律规定,开放式基金的融资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借贷的主体为基金,而不是基金管理人;借贷的目的一般有明确限制,例如香港规定基金向银行贷款只能用于应付赎回要求和支付营运费用;借贷的比例一般有明确的限制,如英国规定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10%;借贷的期限一般没有明确规定。 可见,这类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将为我国开展此项业务提供充足的参考资源,加之我国自2000年来开始实行证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政策积累的经验,都有利于我国尽快建立起相应的、完善的监管体系,从而可以避免很多弯路。 银行风险可有效控制同时扩大业务范围 对于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反对意见很大一部分集中在银行的风险控制上,我们认为这不应当成为禁止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的理由。 首先,贷款利息收入当前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商业银行发放任何贷款均有风险。 其次,基金用作抵押的股票和债券流动性较强,而且商业银行接受申请后,有审查和决定贷与不贷的权力。 再次,商业银行对开放式基金融资的风险可以通过进一步严格条款的方式加以控制。银监会也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在同意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同时,也建议法律明确相关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融资金额应有比例上的限制;二是开放式基金只能在面临大额赎回或股市出现特别异常波动的特定情况下申请短期融资;三是商业银行要对开放式基金的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核,提供融资时应有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债券作为抵押;四是明确商业银行对抵押品的处置权和处置手段。而对于类似操作,商业银行早已是轻车熟路,如《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满足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用手中所持绩优股票向商业银行作质押,质押比率最高为60%。 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对开放式基金实施短期贷款,不仅可以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还可以为以后进一步开展面向基金的中间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可减轻开放式基金赎回压力提高基金资产利用率 如今,开放式基金以其良好的业绩表现以及灵活申购、赎回的特性日渐成为大众熟稔的投资工具。但良好的业绩并没有留住投资者,开放式基金仍然面临着巨大的赎回压力,截止2003年6月30日,与成立时规模相比,开放式基金共被赎回了214.55亿元,赎回率达23.50%。 大比例的赎回给基金的运作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当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同时发生超乎预期的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被迫出售股票以应付,从而打乱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计划,一定程度上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今年以来,基金的选股思路趋同,扎推投资现象日益明显,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今年二季度,在基金数量(仅限公布重仓股的基金)由去年四季度的65只增加为75只的情况下,基金重仓股却由212只下降为151只,减少了28.77%。这固然有今年以来在价值投资理念的指引下,个股走势分化严重,可供基金选择的好股有限的原因,但也不乏基金管理人迫于赎回压力逐渐放弃部分股票而留下认为更有价值股票的影响。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一举一动都会对股市造成很大影响。当基金迫于赎回压力而大举抛售股票时,势必加大市场的波动性,从而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因此,允许开放式基金按照规则向商业银行进行短期融资以解决其流动性问题,不仅可以避免因巨额赎回给基金造成资金压力,而且可以降低基金所持现金比重,提高基金资产获取更高收益的可能。尤其是在当前投资者长期投资信心不是很足,过于追求落袋为安,致使净值表现好的开放式基金赎回压力相对较大的情况下,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开放式基金经营的需要进行短期融资,对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作以及风险防范都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更重要的是将有助于提高基金资产的利用率,便于基金的正常运作以及风险防范,同时进一步稳定我国的证券市场,可谓一举多得。当然,也应看到此项业务中还存在着一些环节尚未解决,如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是受人之托、代人投资,因此基金管理公司不具备贷款法人资格,这样,这种融资最终是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和财产作担保,还是以基金财产作担保;融资利息是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负担,还是由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融资的投资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但这些都是在制定具体实施规则中的技术性问题,不应该因此就放弃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业务的实施,而应该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到最终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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