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通缉经济犯罪的难题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 19:41 中国经营报 | ||
-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林欣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忠海 引渡经济犯罪的特殊性在哪里 主持人:近年来,每年惊动高检外事部门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出逃案为20~30件,引渡回国的为5名左右。检察机关有官员称,抓回来的太少了,抓回来的和逃出去的几乎不成比例。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呼吁,国外发现中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要依法遣送回中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也可以告诉大家,这个困难并不在我们。”那么追讨经济犯罪的困难在哪里? 林欣:如果经济犯罪嫌疑人已经逃出去了,中国有两件事需要做,首先是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发国际通缉令,但罪犯逃往国接到国际通缉令后不见得一定要把罪犯拘留起来,要看这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这个国家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罪犯需要拘留才会被拘留。 如果罪犯被拘留,接下来就是引渡问题。引渡涉及到的情况更复杂。世界上有两类国家:一类国家坚持,要引渡一定要有引渡条约;另一类国家不坚持一定有引渡条约,只要双方承认,以互惠为条件就可以进行引渡。能否顺利引渡罪犯,首先要看罪犯逃往国属于哪一类国家。罪犯逃往国如果是第二类国家,罪犯逃出国要想成功引渡,还必须符合国际法上引渡必须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其中与经济犯罪关系比较密切的有双重犯罪原则和时效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指逃往罪犯所犯行为在要求国与被要求国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对双重犯罪原则还有一个解释问题。有些国家采用“抽象解释”,即罪犯所犯的行为根据两国法律都是要受罚的犯罪行为,就认为是双重犯罪。有些国家采用“具体解释”,即罪犯所犯的行为根据两国法律不仅都是要受罚的犯罪行为,罪名和犯罪种类也必须相同才算双重犯罪。这些规定都对引渡问题有影响。时效原则指,如果根据要求国或被要求国的法律,要求引渡的罪行已经失去起诉时效和刑法执行时效,引渡也不能实施。 引渡问题涉及到国际关系问题,如果两国之间外交关系很好,引渡就容易一些,关系不好,就难一些。“引渡”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外交关系问题、政治问题。“引渡”问题一般通过两国外交部门之间的交涉解决,由两国之间的司法部门直接接触解决的情况比较少。罪犯逃往国的外交部接到逃出国外交部的申请后,交给司法部门判定是否符合本国规定的引渡条件,如果符合,也要由外交部最终确定是否实施引渡。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引渡”包含很重的政治色彩。 周忠海:追讨的困难有这么几点:一,你不能直接去别的国家抓人,那是侵犯人家的主权;二,别的国家即使收到了国际通缉令,也不见得就替你抓人,这不是人家的义务,除非两国之间有签订协议;三,抓住人后不一定引渡,引渡要符合双重犯罪的原则,像杀人、贩毒这些罪行两国间很容易达成一致,经济犯罪就不好说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他们是资本主义国家,我们认为罪犯的行为是侵吞国家财产,他们可能就不这样认为。不符合引渡条件,不会引渡。 经济犯罪还有它比较特殊的特点,这个人把大量的资金带到对方国家,也算是对当地的一种投资,对方一般不会轻易把人送回。现在国际上有一种《赃款分割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国家之间签订的,一般是在警务机构之间签的。这个协议中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协助另一个国家抓获了出逃者,追回的赃款两国按一定比例分配。曾经有国家与我们国家商谈过,我们绝大多数人不同意,我们认为,出逃的赃款属国有资产,不能和外国分赃。但对于外国来说,赃款逃到人家那里,无异于带来了投资,为什么要无偿返还给你? 再有,死刑犯通常是不引渡的。如果罪犯逃往的国家废除了死刑,罪犯逃出国要把这个罪犯判为死刑,犯罪逃往国不会引渡。有些国家即便没有废除死刑,他们只要断定你要判这个人死刑,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引渡,以显示他们对“人权”的保护。哪些条件可以引渡,哪些条件不可以引渡,更多取决于本国法律做的具体的规定,各国之间法律存在的差异,也会造成引渡的障碍。 引渡经济罪犯不如“关口前移” 主持人:如果两国之间签署了引渡协议,问题解决起来可能就要简单的多,有资料显示,我们只与十几个国家签署了引渡协议,相对于200多个国家来说,这恐怕是远远不够的。除签订引渡条约外,我们能不能防患于未然,及早发现一些经济犯罪“外逃”的蛛丝马迹,并立即采取相关行动,而不要等到木已成舟才去做“引渡”之类的事情。 林欣:中国已经订立了引渡法,它完全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符 合国际法上关于引渡的规定。还有许多国家没同我们签订协议,一方面也许我们还没完全准备好,另一方面,可能一些政治因素、意识形态因素影响了引渡协议的签订。所以对于赃款外流问题,国内的管理更重要,即赃款出去前就截住它,也叫“关口前移”,时时“盯住”,而不要养虎遗患。如果等他们逃到国外想再追回来,影响因素太多,太复杂,难度也就更大了。 周忠海:我们的法律与西方国家还有很大不同,我们强调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保护,而西方国家更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使我们和西方国家之间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上有时会产生很大的分歧。以美国、西欧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还经常拿我们的人权问题说事儿,这些意识形态、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妨碍了我们与这些国家签署引渡协议。 主持人:目前,逃往海外越来越成为在国内靠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富的经济犯罪分子的首选。出逃的人数、转移的资本数量也在不断上升。我国一年资本外逃的规模有多大?这些人主要通过哪些手段把资本移至国外? 周忠海:资本外逃这个词不是很准确。截止到前年,违反中国外汇管理制度转移到境外的资本总计480亿人民币左右。这480亿人民币中大部分是赃款。还有一部分是个人或公司的正常所得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国外,比如,有些企业想在境外投资,但由于我国现在审批条件比较严,要求得不到批准,企业就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把钱转移出去,包括走地下钱庄,带钱出境等,这种行为是不法行为,但不是犯罪,与赃款出逃的性质不同。我们可以统计出违反中国外汇管理制度转移到境外的资本是多少,但其中有多少是赃款很难统计。 赃款外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方法是企业负责人与外商谈妥,共同在境外成立一家公司,以境外公司的名义收购国内企业股份,企业负责人把企业价值做低,使境外公司可以以低价购入企业股份,企业负责人从境外公司中分取红利;第二种方法是国企负责人在境外成立企业的分支机构,通过正常的投资途径把资金转移到境外,然后在境外把公司的钱“化公为私”;第三种方法是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的正常国际贸易中,高价进口、低价出口,把差额留在境外的个人账户上;还有一种就是随身把赃款带走,尽管海关对随身携带的资金数量有限制,但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问题,何况我们从深圳到香港还有直通车,这辆车上通常是不做检查的。 不欠缺管理制度,而缺执行力度 主持人:近几年外逃的赃款不断攀升,涉案案值比1995年前大大增加,上百万元、千万元的大案屡见不鲜。这显露出我们管理上、法律上的哪些漏洞? 林欣:一是企业经营、财务管理制度上不够完善,使一些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再一个就是监督不够,比如在美国、加拿大等地,如果有一万美(加)元以上的资金流动,银行系统就会报告监察机构。对于资金流动的操纵者,发达国家往往会保持高度警戒。相比之下,中国在监控资金流向方面没有形成有效的防范体系。 周忠海:为什么这么多赃款被转移出去?这与我们处于经济转型期有很大关系。有些国有企业负责人觉得自己的付出与所得不成比例,把一些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化公为私”,寻找心理上的平衡;还有一些国企负责人故意把企业赚的钱转出去,把企业价值做低,以便在企业改制时能以更低的投入控制企业,这种情况在我们今后对国有资产进行改制、实施调整策略时要尤其应引起注意;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是靠非法手段积累起来的,他们担心事情一旦败露,自己的财富可能会被剥夺,也把一部分资本转移到国外。 为什么这么多人很容易地就逃到国外了?我觉得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出境管理不是很完善,申请护照很容易,而且我国的部级以上官员持有的是外交护照,享有豁免权,不需检查,而我们很多国企老总都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管理者又是政府官员,许多企业本身就是部级企业,这些人出去当然就很容易了;第二个就是执行不力,其实在某些方面我们并不缺乏管理制度,甚至比其他国家更细,但执行不力。比如我们现在已经建立了“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凡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都要把它保存下来,但保存下来不一定意味着就一定会去追查转移资金的人和这些资金的流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