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峰会救市期望落空尚福林定调券商先要自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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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 19:36 中国经营报 | ||
北京报道“毫无疑问,本次大会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管理层的态度上都是空前的,但是许多原本作为利好公布出来的东西由于都在人们的预料之中,显然令大家有些失望。”某市场资深人士的话反映了人们对日前结束的券商峰会所持的普遍看法。 8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召集全国130家券商董事长和总经理聚首北京,成就了中国证券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券商峰会。而在峰会召开前,管理层一反常态的高调更为引人瞩目,业 事实也的确如此,尽管大会澄清了关于“央行5号令”的解释以及在“券商发债”问题上的进展,但并没有人们普遍期望的实质性利好出台,此次大会讨论的主要是三个文件:《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证券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办法》。与会人士透露,尚福林籍此首次定调证券市场,即在发展中规范,规范将不会牺牲发展。更有业内人士认为,从大会讨论的文件来看,尚明显把目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归结为券商自身的管理和规范,并希望借整顿规范券商化解市场风险。 一颗“短效”的定心丸:央行5号令“暂时”网开一面 依靠一次峰会解决所有的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此次峰会召开的时机却又是如此紧迫。由于市场在长达两年的调整中元气大伤,券商在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均受到沉重打击。而中国人民银行于4月10日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即央行5号令)更是大有欲夺“券商最后奶酪”之嫌,其中第35条规定,“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央行5号令意味着银行才有资金结算功能,目前存在券商处的大量保证金可能因此流失至银行,并直接影响券商营业部的息差收入。有业内人士估计,果真如此,仅此一项就可能使全国券商每年损失50多亿元。而根据部分券商披露的半年报估算,目前这部分收入大约要占券商收入净额的20%左右。 央行5号令的实施时间定在9月1日,直令众券商如芒在背。而在日前的券商大会上,尚福林明确表态,执行央行5号令后并不会影响到券商现行的息差所得,这一块收入还是券商所有,可算是给了券商一颗定心丸。但是据与会人员透露,尚表示5号令的问题还要进一步同央行协商解决,直接影响券商息差所得的相关措施“暂时”不会实行。 其实早在峰会召开之前,业界就曾传出关于央行5号令的最新解读,北京某券商营业部的经理日前就曾告诉记者:“对5号令,我们已有了一致的看法,目前禁止取现的只是券商在银行的专项存款账户,而不包括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处开设的资金账户。” 更有官方专业媒体早在本月初就曾披露,某不愿透露姓名的央行人士认为,市场对5号令有所误解,5号令其实丝毫没有改变现行券商资金管理的办法,实际对券商影响不大。 无论传闻是真是假,这次尚主席总算是一并澄清了,但其用词也是格外谨慎,总体而言,这颗“定心丸”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具体办法还要等央行5号令的实施细则出台方可确定。 一根“有条件提供”的救命稻草:券商发债 峰会上真正令某些券商窃喜的消息是券商发债的具体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将在近期推出。在今年的所谓“蓝筹股”行情中,得益的是众多的基金公司,而大部分券商所持有的股票完全成了陪衬,对此,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开国就曾在公开场合解释说,这主要是由于券商手中缺乏资金,无法及时调整持仓结构。 对券商来说,增资扩股一直是其首选的融资方式,该方式也曾受到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众多机构投资者的追捧。但是时过境迁,低迷的市场已令原先的追随者敬而远之。因此早有券商打起发行债券的主意。 但是由于相关政策的限制,券商发债此前一直停留在研究阶段,据消息人士透露,今年5月份证监会曾向各券商分发了《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有券商为此做了大量的准备,但此后一直没有了下文。直到峰会召开前才有传闻,称《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 另据某业内人士透露,债券融资原被认为并不适合所有券商,在券商融资方式中,债券融资的成本相对最高,必须得到证监会和央行的双重批准、相对较长的发行期和发行程序。同时,按照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券商债券融资的利率浮动区间为同期存款利率的20%~40%,发行手续费一般为2.5%。 但是,据透露,在即将出台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可能将允许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分为公开发行和不公开发行两种。由于不公开发行债券的门槛低、发行成本低、信息披露程度低,并且不需要提供担保,因此满足发债条件的券商会比较多。 针对券商发债的资金用途,某证券业内高层人士分析说:“券商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并不需要靠发债解决,发债筹集的资金主要是用于股票自营业务,简单地说就是炒股票。”另有业内人士给了券商发债一个更通俗的解释,他说:“这就像一个炒股赔了钱的股民,现 在急需新资金抄底翻本,但前提是他后来买的股票必须上涨,否则只能是越赔越多。” 针对人们对券商发债的担心,尚福林在峰会上明确表示,只有符合证券公司发债条件的券商才能作为发债主体发债。看来,发债大餐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有资格享用的。 一条根本出路:推行上市保荐制 “问题在哪儿?出路在哪儿?”8月13日,峰会第二天讨论的主要议题之一是“推行上市保荐制”。就是这个新名词被许多业内人士看成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希望所在。 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收益率仅分别为4.01%、3.58%和1.83%。同时,由于造假成本较低,企业造假的嫌疑面达上市企业的20%左右,在剔除这些造假嫌疑观测值的基础上发现,上市企业处于一种资本与利润并增,但创值显著下降的状况。 而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缺乏投资价值的责任被最终归结到发行制度上,券商作为承销商更成为被痛责的对象。 保荐制具体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简而言之,就是让券商和责任人对其承销发行的股票负有一定的持续性连带担保责任。 早在7月1日,证监会就向国内10余家大型券商发放了《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业内意见稿。7月4日、7月16日,证监会先后召集券商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就实施保荐制广泛征求意见,商讨具体细节。 而据知情者透露,目前关于保荐制度的细节问题,业内还有许多争议,例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当年主营利润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保荐人)将受到证监会处罚,甚至在6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项目。”有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定过严,上市公司利润受许多方面影响,不宜把责任全归结到保荐人身上。 尽管如此,严格约束券商的上市保荐制最终形成已没有悬念,而本次券商峰会透露出的信息也格外明确,恰如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李小雪所强调的“券商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不得委托资产、不得托管债券”三条铁律。与以往证监会开会“发利好”不同的是,此次监管部门对券商给出的明确信号是,“别总想要政策,先管好自己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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