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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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 03: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于2003年8月13日至8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本次会议。 董事会于2003年8月13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修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与会董事经认真审核,通过如下决议: 同意将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修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提交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15日 附:《关于修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九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之规定。提议修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将第一百四十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占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修改为“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占监事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将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2名),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监事长代行其职权。副监事长也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3名),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监事长代行其职权。副监事长也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以上提案提交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东方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200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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