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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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6日 03: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8月13日,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知,将其持有本公司的2060万股社会法人股质押给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用于贷款,质押期自2003年8月7日到2006年8月7日。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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