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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要回我的钱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 04:1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周值班嘉宾解惑

  证券投资法律顾问团成员、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马辉律师

  四川的黄先生问:2001年初我听朋友说某公司马上要向社会发行股票,我就委托他购买了1万股该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当时约定,待公司的股票发行后由他负责将股权转到我的名下。但至今该公司的股票也没有上市,股权证也未更名。我想要回我的钱,但他不给我,我可否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答:对您所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首先,您于2001年初委托您朋友向某公司购买1万股该公司内部职工股票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我认为,某公司在其公司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之前,只能销售给其内部职工,也就是说,该公司此时销售的职工内部股票是有特定对象,即内部职工,而不能向公司职工以外的人(包括您在内)销售。否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4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申请”、第89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9条“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之规定。

  其次,依您与您朋友的约定:待公司的股票发行后由他负责将股权转到您的名下。你们的约定表明您委托您朋友购买某公司职工内部股是附条件的,即只有该公司的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后,再转到您名下。那么,由于该股票一直没有公开发行,您委托购买的股票行为在条件不成立时,该行为也未生效。也就是说,该股票在未转到您名下之前,其所有权属于您的朋友。

  其三,依据《证券法》第30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之规定,在该股票未公开发行之前,您的朋友名下的股票不可能过户到您的名下,因此,您向朋友提供的购买股票的钱款在您没有合法取得股票所有权前,您朋友应当将该款项返还于您。

  最后,您完全可以在您朋友不愿归还该股款时,通过诉讼程序向您朋友追索股款。您可以在您朋友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您委托朋友购买某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行为无效,并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之规定,您朋友应将所取得的购买股票款返还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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