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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权将职工工资支付给他人(法律视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 03:03 人民网-市场报

  有这样一个案例:1996年10月20日,某市开关厂职工赵某以该厂侵犯自己工资权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厂赔偿自己的工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案后,在调查中了解到,赵某半年前曾借过本厂职工李某500元钱,因两人在其他问题上有些纠葛,赵某一直不将所借500元钱还给李某。为此,李某多次找厂领导要求解决问题。厂领导做工作让赵某把钱还给李某,赵某不予理睬。李某提出从赵某工资中扣除,厂领导表示同意,让财务部门把赵某9月份工资510元由李某领走,以顶替所借500元钱。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认为这是
一起因工资支付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该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当赔偿赵某工资510元。企业表示接受,于是,这起争议得到了较好解决。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第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这些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享有工资报酬的权利,特别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自主使用自己工资的权利。本案中,该开关厂在没有取得职工赵某同意的情况下,让他人领取赵某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诚然,赵某曾借过李某500元钱,且长期不还。但这是赵某与李某个人之间的事情,应由赵某和李某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按民事纠纷依法处理,而该开关厂领导无权以赵某的工资抵债。

  像本案中遇到的这种情况虽然不多,但也说明一些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中存在的问题。工资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基本保障,不允许随意扣发或扣除职工工资,就是允许扣除的,法律法规也作了严格的限定,而且每次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被扣人工资总数的20%。本案中该开关厂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经仲裁委员会指出错误后,能表示接受,能知错即改、接受教训是好的,也从另一个方面促进《劳动法》的贯彻执行。

  (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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