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 01:5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6月对我公司进行了稽查,公司于2003年7月18日收到证监罚字〖200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 “(一)2000年年报虚增利润6370万元 其一、磁卡公司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海卡公司)将委托他人开发的两项pos机技术协议转让给另三家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5500万元,扣除委托开发成本230万元,形成营业毛利5270万元。经查,海卡公司与委托开发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规定,海卡公司除了支付了全部开发经费和报酬外,还支付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的,方可对研究开发成果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但截止年报审计报告日,海卡公司尚欠79万元开发及转让费未付清。海卡公司在尚未享有pos机技术完全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情况下,向三公司转让使用权,并将所收取的费用确认为收入,提前确认收入5500万元,提前确认成本230万元,虚增利润5270万元。 其二、磁卡公司披露,公司与吉林天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洁)签订合同书,向吉林天洁提供价值1200万元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价值1100万元的软件系统、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至年末,公司将吉林天洁支付的1100万元作为软件系统及技术服务收入记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截止审计报告日,该合同硬件部分尚未履行,天津磁卡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1100万元确认为收入,属提前确认收入,形成等额虚增利润。 (二)2001年中报、年报分别虚增利润6568900元、7410150元 中报披露:公司上半年生产验钞机13万余台,向天津环球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高新)按市场价格销售验钞机,销售收入213348888.89元。年报披露:公司与环球高新签订购销合同,销售静态验钞机131403台和动态机2800台,实现销售收入226171094.02元。经查,静态验钞机和动态验钞机由天津开发区中银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研制开发,其生产销售权属中银公司。双方约定,磁卡公司生产销售全部点验钞机,收入归磁卡公司,磁卡公司支付中银公司核心技术黑匣子技术许可费静态机50元/台,动态机300元/台。但中报未扣除成本6568900元,形成等额虚增利润,年报未扣除成本7410150元,形成等额虚增利润。 参加三次审议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签字同意的董事会成员有:磁卡公司原总经理、现任董事长姜肃敌、原董事长、现董事刘栋来、董事刘金生、桑学礼;三次委托他人参加审议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签字同意的董事会成员,有海卡公司董事长、磁卡公司董事李克嘉,参加审议2000年年报、2001年中报的董事会会议并签字同意的董事会成员,有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万晓彦;参加2000年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并签字同意的董事会成员,有原董事张秉忠。 本会认为,磁卡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姜肃敌、李克嘉、刘栋来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金生、桑学礼、万晓彦、张秉忠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各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公司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罚款30万元; 2、对姜肃敌、李克嘉、刘栋来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3、对刘金生、桑学礼、万晓彦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4、对张秉忠处以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豁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上会计事项,公司在2002年报中进行了会计差错调整,调减了2000年度净利润6600万元,调减2001年初留存收益66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5280万元,盈余公积减少1320万元;追认验钞机销售成本7410150元。公司2002年度报告于2003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对于提前确认成本230万元,2003年调减2000年度成本230万元。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