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酒后驾车险”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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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 14:12 扬子晚报 | ||
该不该推?违不违规? 反方:荒唐的“酒后驾车险” 1、就说这个“酒后驾车险”,虽然直接保障的是第三方利益,但是就此是否也会带来酒后驾车违章增多,使社会不特定的第三方的安全风险更大?不知这些负面效应,相关公司 2、南京交警二大队三中队副中队长徐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反对这种保险品种的出台,保险公司过去曾规定酒后驾车一律不纳入保险范围,它与我们交警部门的相关规定有些抵触,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了这种保险作为后盾,就会大量滋生更多驾驶员发生一些酒后驾车的严重违章行为,对于整个城市的交通安全是非常不利的。”2003/08/13 新华社 正方:“酒后驾车险”无可厚非 1、在民法学界有一种说法,就是保险导致了侵权法的危机,理由就是由于保险的盛行,使得侵权者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其他保险人的身上了,不利于对于侵权者主观上的过错进行惩罚,但是我们也要知道保险却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因此对于酒后驾车险可能助长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是存在于所有的保险中的,我们不必加以厚非。 其实笔者认为,既然我们已经用尽了很多办法也无法根治酒后驾驶,那么我们倒不如在一手严打的同时,另一手努力地将酒后驾驶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最小化,而保险无疑是个好办法,这样不仅使得驾驶者免于破产,而且也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金的支付,而能够弥补损失。 不要忘记,酒后驾驶不赔看似惩罚的是酒后驾驶者,实际直接受害的却是无辜的被害人,在驾驶者得不到保险时,被害人从驾驶员那儿得到补偿的可能性也就减少了。2003/08/09/ 沈阳今报 2、赞成的观点则认为,这种保险与盗抢险等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险种属同一性质,保障的是受害人而非肇事人利益,与违法行为并无直接关系,只要法律不明文禁止,其存在就是正常的。2003/08/09/ 北京青年报 【缘起】 沈阳“上天”全国“落地” 8月初,沈阳媒体报道了天安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居然有种“酒后驾车险”,如投保该险的司机酒后驾车出事,则保险公司代为赔偿。此报道次日上了新浪网财经新闻,并被全国不少报纸、电视台纷纷“落地”处理,联系本地现象进行报道,一时间,北京、上海、南京,有天安保险分支机构的地方,似乎都会被问道:你们公司的酒后驾车险是怎么回事,是纵容酒后驾车吗?天安保险南京分公司当然亦不能免俗。 【正名】 何为“酒后驾车保险” 所谓“酒后驾车保险”在天安公司的保险条款中被称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是该公司“乘用汽车保险”、“商用汽车保险”、“私家汽车保险”和“贷款汽车保险”四个产品的附加险。具体内容如下: 投保人只有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链接】让你惊奇的不止“酒后驾车险” 记者昨日采访天安公司南京分公司时获悉,到目前为止,该公司尚未接到一例关于“酒后驾车险”的索赔,因为,卖出去的就不多。该公司解释,购买者会从自己的实际出发考虑。毕竟,购买保险是司机自己出钱,而且,要买附加险,必须同时购买前面提到的几个主险才可。但该公司不会因为无人购买就不推出这个险种,因为,毕竟还是“有一部分群体会有需求”,而该险种出台的宗旨就是使之人性化、使受害人不受损失;并且是为了丰富险种,如果是为了促销的话,就不会默默无闻大半年后突然红火。 据介绍,类似的人性化设计险种还包括一种精神赔偿险,例如出险受害人是位孕妇,造成流产等不幸,受害人要求精神赔偿的,投保该附加险,保险公司也可赔付,每次10万元左右。如多人受害索赔,则每人每次3万元左右。 截至8日上午,天安在全国20多家分公司的营业网点,只有300多辆车投保了这一附加险,保费收入不到20万元,总保额也不过3100万元,且至今没有发生任何出险赔付。 天安:我的说明 【当事人】→条款介绍 在今年1月份的车险费率改革中,我公司经过大量研发工作和精心准备,向市场推出了7款车险系列产品。与老条款相比,这些新产品中创新点很多,而“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是其中的一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司于2003年1月1日在全国20多家分公司的营业网点正式对外经营包括“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在内的车险系列产品。“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条款”是附加险种。承保的是保险汽车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及本车乘客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而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是属于民事责任范畴;“酒后驾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属于刑事责任范畴。因此“饮酒驾车肇事”既涉及刑事责任也涉及民事责任,而“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条款”仅是针对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如果饮酒驾车后故意肇事侵害第三者,则属于“故意行为”,在机动车险主险条款中已明确属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此附加险。在具体操作中对于“酒后驾车是否故意肇事侵害第三者”则应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责任判定中予以明确,因为“是否故意”直接关系到刑事责任的承担程度。 →推出初衷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对于汽车责任险实行强制保险的做法,在我国,很多地区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也是执行强制保险政策。我们认为,对第三者责任险执行强制保险的目的也在于此,它使得在意外事故中受到伤害的第三者能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居乐业。 然而,在我国历年的车险产品中,酒后驾车肇事在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一直是属于除外责任,第三者受到的损失只能由酒后驾车的肇事者自己负责赔偿。我们认为,酒后驾车的行为固然是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但酒后驾车肇事给第三者带来的伤害却是客观的,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势必会给第三者本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不幸,继而可能造成社会问题、引发社会矛盾。这是否是传统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一个盲点呢?基于这些初步的想法,本着“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初衷,我们设想,在我们的车险产品中,是否可以将“酒后驾车”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中去除呢?如果可行,这将是对传统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有效补充,对解决有关社会问题和矛盾大有帮助。 →符合法规 历年来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基本目的是对第三者给予充分的经济保护。发生事故后,很多肇事者难以履行其对第三者的补偿义务,通过事先缴付保费、事后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赔偿的第三者责任险解决是行之有效的办法。我公司的“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属于责任险范畴,是对传统第三者责任险的有效补充,同样是通过保险的方式对可能发生的由于酒后驾车肇事导致的第三者损失给予经济赔偿。传统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等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失均作为保险责任进行赔偿——没有人会认为这是纵容甚至鼓励这些违章行为;而同样的,“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设计的本意也完全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受害者的利益。 酒后驾车是故意行为,但酒后驾车并非必然肇事,因此酒后驾车肇事是属于意外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样,“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承保的也是这类具有不可预见性的意外事故。对于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我司该险种同样作为责任免除不予赔偿。 →绝非纵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车辆的,“除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上述法规中对酒后驾车的民事和刑事处罚都有明确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并不会因投保了我公司的“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就能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我们在“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条款中,设定了25万元的责任限额,同时为了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我们在条款中也规定了较大额度的绝对免赔率,告诫客户不要以身试“法”,在给别人带来伤害的同时,自己也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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