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私营银行?——论民营银行的认识误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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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 12:23 粤港信息日报 | ||
张吉光 郭凌凌 民营银行≠私营银行 一提起民营经济,人们就会想到个体私营企业的身影,似乎民营经济就是私营经济的另一种称呼。这实际上是对民营经济的误解。解释民营经济的定义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第 与“民营经济”一词的产生一样,“民营银行”一词也是我国本土化的产物,其定义也应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民营银行强调的是经营形式,而不是所有制类型,民营不等于民有;第二,就经营形式而言,民营银行对应的是国营(官营)银行,而不是国有银行。 因此,民营银行是指完全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商业银行形式,既包括民有民营(即私营银行)的典型形式,也包括国有民营的特殊形式,即企业所有制不变,仍然为国有,但经营由私人或民间组织来实现。国有民营的形式包括租赁、承包、委托、代理等。因而,将民营银行理解为西方的私有银行是不恰当的。 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选择 一些主张设立民营银行的学者将民营银行定义为民有、民办、民营。在此基础上,认为我国不存在民营银行,因而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选择只能是“新设”。 笔者认为,这些学者主张的民营银行实际上是私营银行,他们之所以将其称为民营银行,只不过是想绕过法律的障碍和避免引起人们意识形态上的敏感。因为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私人办银行。用他们的话来说,是为了“给民营银行争得出生权”。按照标准的民营银行定义,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选择既可以是“新设”,也可以是“改造”(对现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关键在于哪种方式的成本和风险最小,收益和效率最高。就我国的金融状况来看,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对现有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使之走上市场化经营轨道应是最佳选择。而这也是央行目前正着手实施的改革举措。 正如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所讲:“所有制的改变并不能改变银行的行为,当前的任务应是研究如何对现有银行进行改革,以真正改变银行的经营行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民营银行不等于私营银行,因而那种通过新设立私营银行来实现发展民营银行目的的做法并不是唯一和最佳选择。在对现有银行进行配套改革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实现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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