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出院当日应算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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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 10:17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扬)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参保人员出院当日完成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市医保中心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及时结算各种医疗费用,对出院的参保人员,要在出院当日完成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至出院后3日。对住院期间或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门诊治疗期间,跨区、县转 市医保中心主任贾方宏告诉记者,对已经明确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并发症及后遗症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对申报费用后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退费手续。 此外,为使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得到及时审核结算,用人单位应随时汇总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医疗保险费用的相关材料,并以个人医疗费用的发生时间为顺序进行排列,在3个月内向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申报结算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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