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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国有资产流失案的四种假设(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 08:07 经济日报
  连日来,深圳一起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的诈骗大案经当地媒体报道之后,在当地引起不小的震动。面对此案,记者脑海里不断跳出一个个假设,希望能对人们有所启发和警示———

  假设一

  假如本案的一个关键人物————国有企业深圳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南公司)原总经理兼党委书记金某不为小利所诱,也许此案的主角————行骗者王可军根本无机可乘。事实却是,金某对王某送上的小利来者不拒。于是,一个侵吞国有资产的突破口便悄然撕开

  档案显示,王可军,男,1960年生,吉林省人。1986年由湖南省花鼓戏剧院调入长沙铁路分局广告装饰公司工作,1993年调入平南公司,1994年至1996年10月停薪留职在长沙经营自己的私人公司。

  1996年1月,金某调任平南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以后,与其相识的王可军,便千方百计“贴”了上去。当年6月,金某带人到昆明游玩,王可军听说后,立即指示其私营公司在昆明的办事处人员,“鞍前马后”为金某效劳,当然,金某等人游山玩水的各种费用2万余元也由王可军全包了。在这之后一个月,金某带着夫人又想到长沙去“转一转”。王可军岂可肯错过这“钓鱼”良机,亲自开车、全程服务,让金某夫妇在岳阳、君山一带玩儿个够;此行,王可军再次慷慨支付各种费用7000余元。

  随着王可军不断加大感情投资,两人的“交情”也一步步加深,在此期间的一次交谈中,金某“金口”一开就将平铁公司驻长沙办事处交由王可军负责,而对王可军要求办一个公司养活办事处的想法更是欣然应诺。而这正是王可军费尽心机、慷慨“投资”所要实现的第一目标。

  对于一家由6家股东组成的国有股份制公司,要创办一家新公司是有严格程序的,必须经过董事会研究批准,仅凭金某的一句话,王可军的第一目标能兑现吗?

  假设二

  假如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真正到位,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种种可能严加防范,王可军也许根本不可能实现他的第一目标。然而这个假设至少在平南公司是不存在的(当然,在很多国有企业里同样不存在)。于是,王可军轻而易举地拿到一顶“变戏法”的帽子———一面国有企业的金字招牌

  1996年7月至10月,王可军开始筹划创办平南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性质当然是国有,由平南公司、深圳泛太平洋广告公司、湖南南光实业公司共同组建,其中平南公司占90%的股份,出资额为1080万元;同为平南公司下属控股或独资的国有公司泛太平洋广告公司和南光公司,共出资120万元。后经查证,这三家公司实际上都没有出一分钱,所以平南投资公司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空壳”公司。或许正是这个原因,金某心存侥幸———既然平南公司没有实际出资,能有多大风险?但身为一名大企业的领导,对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的风险不会不知道。同年10月16日,金某代表平南公司在平南投资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及王可军任总经理的有关工商登记文件上签字,并自任公司法人代表。11月,王可军串通中介机构,用虚假注资手段欺骗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了平南投资公司营业执照。

  虽然分文未有,但对王可军来说,有了这个“空壳”公司就足矣,因为它是一块价值千万元的“金字招牌”,有了它就可以“空手套白狼”了。为了把假戏演得像真的一样,1997年2月,王可军在长沙一家高档酒店大摆筵席,隆重举行平南投资公司成立庆典。身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金某,自然不能缺席,他带领平南公司十多位中层干部,专程从深圳赶赴长沙以示祝贺、以壮声威。

  平南投资公司成立后,金、王两人关系就更加密切了。1997年4月,金某母亲70寿辰,金某带着家人及平铁公司几个职工去长沙为其母祝寿并祭奠其父亡灵。金某一行到长沙后,吃、住、行、寿筵、祭祖全部事宜,均由王可军一手包办,平南投资公司为此支付1万余元。

  交情到这个份上,金某对王可军几乎是言听计从,不仅答应了王可军成立平南投资公司的要求,并自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意王可军任总经理。而这一切均未按平南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平南公司董事会报告,事先也未在公司领导班子中研究过。

  假设三

  假如金某不是因为某种个人目的而对有形或无形的国有资产如此慷慨,王可军不可能轻而易举地窃取一份特殊的“通行证”,而没有这份“通行证”,他的种种骗局也就很难行得通,巨额国有资产也就不会因此而流失。然而这假设同样不存在。于是,王可军一路行骗畅行无阻

  成立平南投资公司,只是王可军骗取国有资产的第一步。紧接着,在距平南投资公司成立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王可军分别在岳阳、长沙同样以虚假注资的手段,成立了自己的两个私人公司————岳阳金诺公司和湖南金诺公司。在这一切都准备好了之后,王可军开始实施他的“空手套白狼”行动。

  1997年1月17日,也就是平南投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不到2个月,王可军以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信物资贸易中心的名义,向岳阳市商业银行借款400万元用于自己的私人业务,限期12个月,王可军向该行首次亮出了平南投资公司这块“金字招牌”,出具了平南投资公司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接着,同年2月18日,王可军又向该行送交了盖有平南投资公司公章和金某印章的《法人授权书》。该授权书还特别写明:“经公司研究决定:委托王可军同志在1997年内,代表我司对外开展商贸活动以及相关的借贷款及担保合同的签订。”

  400万元国有资产就这样轻而易举地落入私人口袋。轻而易举的“成功”,让王可军大受鼓舞,于是紧接着,他迫不及待地再次向岳阳市商业银行出具平南投资公司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自己的私人公司岳阳金诺公司借款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从而再次如愿骗得一大笔银行贷款。

  当年4月30日,王可军又以自己的另一家私人公司湖南金诺公司的名义与岳阳交通银行签订35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样,合同约定平南投资公司为湖南金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至此,王可军共利用平南投资公司这块“招牌”,骗取银行贷款1050万元。然而,“榨干”了银行贷款这一块,王可军并未就此罢手。利用平南投资公司这块“招牌”,他继续大肆骗取其他国有公司的货款,并把手最终伸向了其上级公司———平铁公司。

  1997年7月,平南投资公司与厦门同昌实业公司签订总货款为80余万元的购销沥青合同。同昌公司货到后,平南投资公司却没有按合同支付货款,王可军将其中的52.5万元装进私人腰包。

  同年8月,王可军以平南投资公司长沙分公司名义,与中国石化长岭分公司签订价值54万余元购买灯油合同,收货后,平南投资公司长沙分公司只付货款30万元,余款24万余元被王可军侵吞。1998年7月,平南投资公司与西安铁路分局石油公司签订979万元的油品合同。平南投资公司收到这批油品后,支付货款510万元,余款468万余元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与此同时,1996年12月,王可军还以经营油品急需资金为由,请求平南公司借款200万元。经金某签字同意,平南公司如数借给平南投资公司。1997年9月,王可军再以上述理由向平南公司请求借款130万元。金某又是大笔一挥,将130万元借给平南投资公司。至案发时,平南投资公司尚欠平南公司本息245万元。

  由于平南投资公司拖欠其他公司货款不还,再加上未归还平铁公司的欠款,平南投资公司因此损失和负连带清偿责任款项,本息达到834万余元。加上前面的1320万余元,平南投资公司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155万余元。

  假设四

  假如不是苍天有眼,让王可军死于一场意外的车祸,也许骗局还会继续上演,也许还会有更多的国有资产流失

  王可军利用私人公司疯狂诈骗巨额国有资产的骗局并非天衣无缝、神鬼不知,当时平南公司内的一些明眼人已经有所察觉,但由于各种原因、当然主要是金某的原因,平南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致使王可军一而再、再而三得手。

  直到2001年2月,王可军在一起车祸中意外死亡之后,债主们纷纷找到平南投资公司,当发现这是个“空壳”公司时,便向其上级公司平南公司讨债。于是,这其中的黑幕才一页一页被掀开。

  就在王可军死亡当月,深圳南山法院到平南投资公司强制执行同昌公司被拖欠货款一案已生效的判决,平南公司在平南投资公司一无所有的情况下,不得不替平南投资公司清偿债务36万余元。

  当年3月,岳阳商业银行就银信中心拖欠400万元借款、岳阳金诺公司拖欠300万元贷款,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9月,岳阳市中级法院判令平南投资公司对银信中心、岳阳金诺公司所欠岳阳商业银行借款700万元及利息220余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令平南公司在平南投资公司无力清偿上述债务时负赔偿责任。

  同年3月9日,岳阳交通银行就湖南金诺公司拖欠350万元借款一事,也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当年4月13日,该院判令湖南金诺偿还岳阳交通银行借款本金350万元、支付利息48万余元;同时判令平南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南投资公司对岳阳中院判决不服,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年10月11日,湖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年4月,中国石化长岭分公司就上述欠款一事向岳阳市云溪区法院提起诉讼,7月,法院判决平南投资公司长沙分公司偿还所欠货款24万余元。由于平南投资公司长沙分公司无力清偿上述债务,平南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9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令平铁公司对平南投资公司所欠西安石油公司货款本息528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9月28日,平南投资公司不得不宣布破产。

  在王可军死后半个月,一封署名为“深圳平南铁路公司部分干部职工”的举报信寄到了中共深圳市委驻深单位纪律工作委员会。2001年5月,驻深工委决定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此后,由驻深纪工委、蛇口工业区纪委等有关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先后赴北京、长沙、岳阳、广州等地进行了调查取证,最终查明该案的基本情况。

  但是王可军死后,截至2001年12月,调查组除查证王可军在长沙、深圳有房改房和微利房各一套以及无法实现的债权100余万元外,未发现其私人公司和个人有其他任何资产、债权。这也就意味着,涉及此案的2100余万国有资产因此已流失而无法追回。

  2002年3月,中共深圳驻深单位工委作出决定:金某身为平南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平南投资公司董事长,对由王可军造成国有资产210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已构成严重失职错误。根据党纪,给予金某开除党籍处分。据驻深单位纪工委有关人员介绍,因关键人物王可军已死,这起给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

  王可军以平南投资公司名义,为私人骗取银行贷款及多家国企的货款,其中平南公司以注册资金为限承担了13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损失之重、教训之深,不能不令人猛醒。

  该案发生以后,平南公司痛定思痛,亡羊补牢。2003年6月4日,平南公司召开四届一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董事会工作条例》和《总经理工作条例》,强调必须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精神,重新界定董事会与总经理的权责划分,规范运作,强化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防范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日前,记者一行到平南公司采访,临走时,在公司看到一块截止2003年7月16日的安全揭示牌:广铁集团无重大大事故安全1025天;平南公司无重大大事故安全3763天。我们在想,平南公司如能和生产一样安全运行多好!

  上图: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外景。

  铁路边的标牌似乎在警告: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说“停”! 蔡天平摄

  本报记者杨阳腾本报通讯员 王 琛高 辉
作者:杨阳腾 王琛 高辉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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