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银行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央行与银监会划清职责“三八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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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 08:07 经济日报 | ||
三大银行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央行与银监会划清职责“三八线” 2003.08.14 08:00:00 经济日报 [2版] 国务院8月6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三大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经审议获得原则通过。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三部法律草案的制定,可以说是央行和银监会职责的划分。三个法案的重心是《银监法(草案)》。有了《银监法》,银监会才能依法监管。从某种角度看,《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订工作的加快,是起草《银监法(草案)》的必然选择。 《银监法》意在强化监管职能 一位参与起草的工作人员透露,“《银监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银行监管的执行机构,银行监管的思路,所遵循的原则,监管的内容,以及监管机构的行为准则。” 《银监法》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草案随后解释说,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这一表述,与当初国务院对银监会的职能描述略有不同。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以及后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中,都将银监会的职能表述为: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草案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的职责,如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监督等。 与此同时,在《银监法》草案中,亦有多项条款对银监会进行了约束。 重新修订原有两部银行法 与《银监法》起草相比,《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工作相对轻松一些。 据央行有关人士透露,《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主要是把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从该法中删除;而《商业银行法》除了适应监管职能的调整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比如将巴塞尔协议的最新内容和新的贷款五级分类方法写入法律。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多处条款中都有央行行使监管职能的表述,如第一章总则中共有8项条款,其中有6条提到央行有金融监管职能。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将修正这些表述。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于现在的这条规定,新的修正案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混业经营隐现通道 此次修正案草案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有所放松,国务院以专门规定的形式放开银行的业外投资。专家认为,这其实为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留了一条“暗道”。 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对分业经营有严格限制,而今该条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这实际上是对现状的某种认同,并为今后的逐步放开埋下伏笔。在处理某些金融企业历史问题的过程中,一些金融控股集团已初现雏形,比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等。除此之外,绕道香港“曲线混业”已非常普遍。主要银行在港通常都有业外投资,如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 一言以蔽之,三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制定过程,可以说是央行和银监会职责的划分。只有职责分清了才更有利于我国金融货币政策的制定和银行业的监管,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文/本报记者 艾 芳作者:艾芳资料来源:经济日报【上一条】【下一条】[关闭]为了保证准确阅读经济日报网络版,请将中文平台字库设为国标扩展码(GBK)建议用IE4.0 以上版本 800 x 600屏幕分辨率浏览。经济日报社,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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