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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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 03: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8月8日收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沈阳市商业银行华山支行(以下简称“华山支行”)系债权人 (2)被执行人:Ⅰ、沈阳加美加科技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 美加”)系债务人 Ⅱ、系担保人 2、纠纷起因 1999年6月1日,加美加与华山支行签订了《沈阳市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沈合信管2#、合同编号0131499020019),合同约定,华山支行向加美加贷款人民币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按月结息,月利率为千分之6.39,借款用途为购可视电话(转期)。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为若借款单位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单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日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就此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99)沈皇证经字第505号《公证书》。 1999年6月1日,本公司与华山支行签订了《沈阳市商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沈合信管3#、合同编号0131499020019),为加美加向华山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其利息提供担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为若借款单位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日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就此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99)沈皇证经字第506号《公证书》。 2000年6月27日,加美加与华山支行签订了《沈阳市商业银行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商银信管3#、合同编号0031400020022),合同约定,华山支行向加美加贷款人民币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0年6月27日至2001年5月15日,年利率为千分之7.605,借款用途转期。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为若借款单位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单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日辽宁省沈阳市公证处就此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2000)沈证经字第90001号《公证书》。 2000年6月27日,本公司与华山支行签订了《沈阳市商业银行保证合同》(商银信管4#、合同编号0031400020022),为加美加向华山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其利息提供担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为若借款单位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单位不能及时履行保证责任,贷款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日辽宁省沈阳市公证处就此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2000)沈证经字第90002号《公证书》。 2001年5月14日,加美加对本公司对其在华山支行的贷款担保做出反担保承诺。承诺表明加美加愿把2001年4月财务报表中所有的固定资产,即市府大路160-1号房屋产权一处和其他,作为对本公司对其贷款担保的反担保,担保资金超过固定资产部分以加美加存货和其他资产填补。 2001年12月10日,加美加与华山支行签订了《沈阳市商业银行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商银信管3#、合同编号0031401000037),合同约定,华山支行向加美加贷款人民币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1年12月10日至2002年10月9日,按月结息,年利率为百分之7.605,借款用途为购可视电话(转期)。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为若借款单位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单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1年11月6日,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就此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2001)沈皇证经字第2812号《公证书》。 2001年11月6日,本公司与华山支行签订了《沈阳市商业银行保证合同》(商银信管4#、合同编号0031401000037),为加美加向华山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其利息提供担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为若借款单位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单位又未及时履行连带责任,贷款方(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1年11月6日,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就此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2001)沈皇证经字第2813号《公证书》。 3、仲裁请求 2002年11月12日,华山支行因加美加一直未归还该笔欠款而向皇姑区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截止当日,加美加共欠贷款本息10,649,721.63元。 根据华山支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的申请,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出具了[2002]沈皇证经字第2660号《强制执行公证书》。该公证书称:债权人华山支行与债务人加美加及担保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并经沈阳市皇姑区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2001)沈皇证经字第2812、2813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加美加于2002年10月9日将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偿还给债权人华山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十款的规定,证明债务人加美加及担保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2日前,将所欠本息人民币10,649,721.63元偿还给债权人华山支行。逾期不付,华山支行可持该公证书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裁决情况 2003年8月8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乡西街四号国有土地(该土地使用者为本公司)使用权予以查封。 四、其他情况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尚在调查中。 加美加法人代表姚莲珍系本公司前董事,任职期限1999年11月25日至2002年6月30日。 本次公告的诉讼虽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但可能因增加1000万特别坏帐准备而减少本公司本期利润1000万。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沈阳市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沈合信管2#、合同编号0131499020019) 2、(99)沈皇证经字第505号《公证书》。 3、《沈阳市商业银行借款保证合同》(沈合信管3#、合同编号0131499020019) 4、(99)沈皇证经字第506号《公证书》 5、《沈阳市商业银行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商银信管3#、合同编号0031400020022) 6、(2000)沈证经字第90001号《公证书》。 7、《沈阳市商业银行保证合同》(商银信管4#、合同编号0031400020022) 8、(2000)沈证经字第90002号《公证书》。 9、反担保函 10、[2003] 执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 11、[2002] 沈皇证经字第2660号《强制执行公证书》; 12、《强制执行公证申请书》; 13、《沈阳市商业银行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商银信管3#、合同编号0031401000037) 14、[2001] 沈皇证经字第2812号《借款合同公证书》; 15、《沈阳市商业银行保证合同》(商银信管4#、合同编号0031401000037); 16、[2001] 沈皇证经字第2813号《保证合同公证书》。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200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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