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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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 03:4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1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1份,2003年8月12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来民事诉状, 一、案号(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00号诉讼事项情况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7月31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二)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 2、被告: 第一被告: 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 第四被告: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京广深空调设备制造工程公司) 3、起因: 本公司关联企业广州市海华机电设备总厂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借款4,000万元逾期未还,该借款期限1999年12月29日至2000年3月15日止,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工业公司、广州华威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担保。其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海华空调冷冻有限公司作为第五被告与原告签署编号为[98抵字00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翅片模具等设备作抵押物,为第一被告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间在389万元最高贷款限额内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西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第六被告与原告签署编号为[98抵字005号]的《最高限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数控冲床等机器设备作抵押物,为第一被告在1998年1月22日至2000年1月22日期间在402万元人民币贷款限额内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工业大道支行于二OO一年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4,026,195元(暂计至2001年4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本息清还之日止); (2)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决原告对第三、四、五、六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第一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开庭日期:2003年9月29日上午9时15分 6、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这次的诉讼将会对公司利润带来影响。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二、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备查文件 1、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00500号。 2、诉讼须知。 3、传票(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00号。 4、应诉通知书(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00号。 5、举证通知书(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00500号。 6、民事诉状。 董 事 会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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