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渠道仍需探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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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4日 03:4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选择适当的时机退出是多数被动持股方的最终目标,目前的实践表明———退出渠道仍需探索 本报记者周春明 通常的情况下,被动持股方不会长期持股,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退出,无疑是 联合证券张弘认为:“由于被动持股的主体及其持有股权的性质不一,因此在退出时的难易程度和退出方式的选择上也不尽相同。倘若被动持股方持有的股权为非流通股,通常都难以退出;而如果被动持股方持有股权为流通股,如果持股规模不是太大的话,则能够顺畅地退出。” 非流通股退出模式 在证券市场,非流通股现有流动渠道大致有四种:一为协议转让;二为拍卖;三为司法裁定;四为无偿划转。协议转让是比较流行的方式。因此,在被动持股方的退出模式中,协议转让也是主要的方法。例如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年初将其持有的强生控股1229.58万股国有法人股,协议转让给了上海汇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但协议转让有一个前提,必须是有人愿意接盘,而大多数被动持有的股权,其价值往往不被人看好,如巨田证券被动持有的6630万股*ST中辽股权,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的三次拍卖均遭遇流拍。 因此,一些被动持股方只有先对持股公司进行重组,待持股公司经营稳定,股权价值增长,再择机协议转让股权。 采取这类模式的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最为典型,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基本上都属于因回收债权而持有。 例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曾因处置不良资产而获得了原PT渝钛白(现渝钛白)57.36%股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其进行重大重组,使其恢复上市。去年12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向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转让了部分渝钛白股权,收回现金1.2亿元。 而作为被动持股方主体之一的银行及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因此,银行和券商如果被动持有了价值不被看好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退出就较为困难,这也导致了证券市场各种庞大的“银行系”的形成。 在这种情况下,光大银行广州分行采用了拍卖的方法。该行2002年2月经法院裁定获得了深赛格近1.3亿股国有法人股,同年7月,该行委托中国嘉德广州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该部分股权进行拍卖,最终由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接盘。 流通股退出模式 被动持有流通股的情况,基本上都是券商在承销股票时包销余额所致。业内人士称,在多数情况下,券商被动持股并不是坏事———虽然在持有期内会占用大量资金,但券商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实现套利。 然而他们面临的难题仍然是如何退出。虽然券商持有的流通股可以随时变现,但券商通常持股规模比较庞大,如果券商大规模减持股票,势必造成股价的剧烈震荡,其市值损失也是个不小的数额。 深沪交易所先后出台的大宗交易制度,被认为有利于券商在二级市场减持股票,如银河证券就曾通过大宗交易制度,成功减持了被动持有的罗牛山股票。 但由于大宗交易要求信息透明化,这对于一些惯于在暗中操作的接盘者是不能够接受的,所以大宗交易制度自颁布以来并没有如愿在机构投资者之间流行起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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